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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29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和林育冰律师分别予以 “通报批评”和“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1530481027。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导致非律师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内冒充律师收接案,且未按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构成违规。2016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八)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林育冰律师,女,执业证号:14403201311017553。林育冰律师在广东军淳律师事务所担任授薪律师期间,未核实律师事务所是否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即担任蔡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导致出现无委托合同,接受委托担任刑事辩护律师构成违规。 2016年12月3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林育冰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