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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06号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刘晓莲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5年4月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王红

2014年6月,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刘晓莲律师(女,执业证号14403200711939675)在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A公司与B公司货款纠纷后,于一年以内又接受C个人的委托,参与C个人与A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本会认为,其在两个有利益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该行为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第十五条、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201534,本会决定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刘晓莲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