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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提升司法文明

——市律协召开主题圆桌会议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5日 作者:贺鹏 责任编辑:刘峰


公设辩护人是指由国家或者政府作为主体聘请的一部分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或者是国家自主的专(兼)职刑事辩护律师。早在2010年,司法部就进行过公设辩护人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包括上海浦东新区、江苏扬州、福建厦门等地法院。同年10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正式挂牌,成为我国首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5年1031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深圳图书馆协办的《深圳律师》杂志主题圆桌会议——“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提升司法文明”主题圆桌会议在深圳图书馆贵宾厅举行。市政协社法民宗委主任李振河、市律协会长高树、副会长张斌出席会议,会议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共话公设辩护人制度。会议由市律协业务创新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张弢主持。

高树会长简要介绍了深圳律师业发展情况,并表示,在社会新型体制下,我们要把社会管理创新、政府职能转移与行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加快促进深圳律师业转型升级,打造专业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三个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治理转型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建议把公设辩护人制度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深圳律师的专业优势,为减轻政府的行政支出和管理成本,律协有条件也愿意受托承担此项工作,在全面提升专业和深化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建立该制度,为提升司法文明、促进法治进步贡献力量。

张斌副会长介绍,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深圳也具备全面引入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条件: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审判过程中要保障人权;二是深圳要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公设辩护人制度不应缺失;三是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既彰显改革创新的精神,又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为深圳一流法治社会建设增光添彩;四是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利于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化的发展。

李振河主任指出,近年来市政协围绕着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一流法治政府、一流法治社会三大主题推动着深圳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文明又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我们每一个深圳人、深圳的法律工作者都有义务和责任推动这个城市的文明进步,尤其是法治文明的进程,使得深圳的法治环境与城市改革创新发展相适应,使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市政协社法民宗委将持续关注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行性、关注深圳律师的发展、关注深圳法治的建设。

各位代表围绕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否必要、深圳先行先试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否可行、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具的适用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政支持等开展激烈讨论。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主任科员黄美玲:公设辩护人不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是应当是由政府出资聘请一部分律师专职从事辩护工作,我认为它是属于刑事法律援助当中的专业化表现形式,是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基于国家责任给予其帮助。根据我市的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在深圳的刑事法律援助几乎涵盖了中级法院以上的刑事案件,仅有上诉至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没有完全覆盖。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若平:如果让政府重新组织一支队伍来做公设辩护人,会有编制、待遇、级别等一系列问题。在国外的一些制度中,由政府聘请和购买服务,我觉得这是比较可行的。我认为,我们应该有明确的义务必须要指定辩护人,而不是现行制度中规定的“可以”指定。此外,一些被害人也应当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

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华瑜:我希望公设辩护人制度是完整的制度,而不是从法律援助来过渡。我认为公设辩护人就是公设律师,是更为专业的人士以提供法律帮助为目的,参与社会义工之类的,或者说是参与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帮助法庭共同寻求公平正义。我们还可以思考设立公设律师提供服务的阶段、程度,超出一定服务程度,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律师,而非指定。

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华: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首先深圳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在观念上应当有所转变。其次,对比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深圳无论是从人口、面积还是经济发展,都应当是符合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条件。最后,我认为公设辩护人制度不应当是法律援助的延伸和变化。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非常愿意充当公设辩护人。

福田区政协委员郝纪柳:律师的职能是什么?是和法官一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这个逻辑原点是正确的。我们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使优秀的律师愿意来做法律援助,并将此作为一种成就感。同时,在制度设计层面,要增加部分法律援助律师未履职、未尽职的成本。设立公设辩护人的路径不一定是依赖于政府行为,我认为律协就是最好的承办机构。

福田区人大代表刘克坚:设立公设辩护人,谁来做公设辩护人?谁愿意来做?谁能做?我认为吸引人才的机制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很重要。政府改革将很多事务性工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交给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我认为律协应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政府购买的形式,由律协组织、建立、遴选、管理、考核这支队伍,推荐给法律援助机构备案,需要的时候,依法律援助的要求由律协委派。

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郑剑民:打铁还需自身硬,无论是公设辩护人、法律援助还是被委托的律师,我们首先要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平。作为业务的执行者,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一切都是免谈。我认为,第一律师要自强;第二不论设立什么制度,执业环境要与之配套建设,律师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探讨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指出了现有法援制度还有完善的空间,我认为是有必要建立这个制度来弥补法援制度的不足。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和一流法治城市,有能力设立一种有利于民众、更加充分保障人权的制度。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定中:首先要考虑市场化,一旦由国家设立此项制度,由国家给予编制、给予国家待遇,将来进入政府管理,政府的成本太高。而律师协会作为一个社会服务组织,在自主管理方面有一定的经验。我们有司法局的指导,如果把这个职能交给律协,只要加强监督,律协可以胜任这个任务。我认为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公设辩护人,关键在于律师的自我管理,在于律师坚守职业操守和责任感。

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任忠孙:公设辩护人制度尽早落实对打破刑事辩护率不高的局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我赞成不能把这个制度变成目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扩大。但如果由政府承办,其只能进行最基本的形式审查,我们对政府提出更高更多的监管要求也不切实际。我认为通过行业协会来落实,将会使之更为有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生超: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立能够体现深圳作为前沿城市对人权的尊重,能够查明案情做出公正判决。我个人认为可以单独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为经济困难、有法律需求的被告人提供帮助,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承办法官共同查明案情,维护司法公正。深圳有近一万名律师,我们有人力资源作为支持。当然,我们要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的遴选,并且建立案后评价机制,由家属、承办法官对律师的会见、阅卷情况进行评价。同时还应当有退出机制。

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副主任陈伟:目前社会大众对于法律援助的种种意见主要为法援的办案质量与受援者的期望差距较大,而其根源在于法援投入经费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律师代理一宗法律援助案件仅能获得1500元,而案件办理期间律师要就案件进行诸如调查、会见等一系列工作,律师所付出的劳动与获得的经费严重不对等。要破解之一难题,我认为一是要提高对法援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加强人员培训;二是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公设辩护人团队;三是就律师出庭辩护率提出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