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现场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一百四十九次通讯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根据2013年6月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深圳律师诚信档案系统的报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成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小组成员共七名,分别是:律师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党委委员一名,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宣传与公共关系工作委员会主任;组长由律师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专门负责律师诚信档案建立工作。
三、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档案作为备查内容,永久保存。电子档案在深圳律师网开设专栏,设立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四、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
(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名称(包括名称变更信息及变更日期);
(二)成立时间;
(三)负责人姓名;
(四)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点变更情况);
(五)性质(合伙、个人所或其他);
(六)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七)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六、律师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二)律师资格证号或法律职业资证号,取得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在深圳取得时间;
(四)学历;
(五)执业经历;
(六)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情况;
(七)执业状态;
(八)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信息,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结果及时更新。
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的决定;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做出的表彰、命名或者奖励的决定。
九、诚信档案录入的任何优良行为信息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申请,经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记录。
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行为。
十一、已生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应当录入诚信档案。
行业处分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行为的,从三年届满之日起,经被披露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申请,可不再在深圳律师网开设的专栏向社会披露。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经审查认为存在其他合理或必要情形的,可以不披露行业处分信息。
十二、诚信档案的信息内容记录期限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后两年时止。记录终止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十三、律师协会秘书处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档案建设小组定期审核的诚信档案材料向深圳律师网录入“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
十四、本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