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CRS及新个税法背景下高净值人士个人与所控企业影响与应对”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9日 作者:家族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9年1月12日上午,市律协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家族委”)召开“CRS及新个税法背景下高净值人士个人与所控企业影响与应对”研讨会。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所长南方担任主讲人,研讨会由家族委副主任李玮主持,本市感兴趣的百多名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主要就2018年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与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下称“CRS”)对高净值人士及其所控制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影响及应对方案进行研讨。主讲人的讲解深入浅出,理论与具体案例相结合,为与会律师提供了宝贵经验,现就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一、CRS相关要点
(一)CRS出台背景
各国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
(二)AEOI框架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由主管当局间协议(CAA)和CRS两部分内容组成。前者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后者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个人和机构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三)CRS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1月10日,已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多边主管当局协议的国家(地区)有104个,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国、法国、德国、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等。中国已与63个国家(地区)政府签署了协议并承诺提供其税收居民在中国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信息。已签署协议需要向中国政府提交中国税收居民在该国金融机构持有账户信息的国家(地区)有91个。其中,仅向中国交换信息而中国无需对外交换信息的国家(地区)有28个,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账户的交换机制
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五)CRS中的金融机构与金融账户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保险机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
(六)新开个人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七)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八)非居民标识
非居民标识指金融机构用于检索判断存量个人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有关要素,具体包括:
1、账户持有人的境外身份证明;
2、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现居地址或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
3、账户持有人的境外电话号码,且没有我国境内电话号码;
4、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向境外账户定期转账的的指令;
5、账户代理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的境外地址;
6、境外的转交地址或留交地址,并且是唯一地址。
(九)中国CRS合规文件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个人账户、机构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账号或类似信息、余额或者净值、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其他账户。
(十)受CRS影响的群体
1、已经移民但在境内持有金融资产的人;
2、在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3、在海外藏匿财产的境内公务员;
4、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5、在境外设立公司的国际贸易企业主;
6、用海外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7、在海外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
(十一)CRS交换后可能会被追溯的内容
1、资金来源;
2、缴税情况;
3、出境渠道。
二、新个税法相关要点
(一)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
国际标准 |
中国标准 |
1、住所标准:自然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自然人连续居住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自然人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时间超过了规定的天数。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
(二)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
雇员职位 |
纳税人身份 |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不满90日 |
一般雇员 |
非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免税 |
不征 |
不征 |
高层管理人员 |
征税 |
免税 |
征税 |
不征 |
||
超过90日但不满183日 |
一般雇员 |
非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不征 |
不征 |
高层管理人员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不征 |
||
超过183日但不满6年 |
所有人 |
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在境内居住满183日的任一年度有一次离境超过30日的 |
所有人 |
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免税 |
连续6年居住满183日 |
所有人 |
居民纳税人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征税 |
(三)纳税调整
根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以下情形进行纳税调整: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四)新个税法规定的自行申报项目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
1、在两处或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六)个人纳税人识别码
根据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七)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
类别 |
协同部门 |
需要提供货协助核实的信息 |
基本信息 |
公安部门 |
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 |
民政部门 |
婚姻登记信息 |
|
外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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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
子女教育 |
卫生健康部门 |
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
教育部门 |
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
|
继续教育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与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
财政部门 |
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
|
住房贷款利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
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
|
大病医疗 |
医疗保障部门 |
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
(八)年终奖计税盲区筹划
序号 |
年终奖金额(元) |
多支付1元导致多缴税款 |
1 |
36000<X≤38567 |
2310.10元 |
2 |
144000<X≤160500 |
13200.20元 |
3 |
300000<X≤318334 |
13750.25元 |
4 |
420000<X≤447500 |
19250.30元 |
5 |
660000<X≤706540 |
30250.30元 |
6 |
960000<X≤1120000 |
88000.45元 |
(九)CRS和新个税法双重影响
1、居民个人身份的重新界定,将影响金融信息是否会被交换回中国;
2、账户信息交换回中国后,要按新个税法判定其纳税义务是无限还是有限;
3、账户信息交换回中国后,可能引发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移民清税/关联交易等)。
三、应对策略与思路
(一)应对策略
1、测算税改对企业及员工的影响、考虑薪酬与激励结构,确保税负最优;
2、重视个税改革,学习并普及个税相关财税知识;
3、对外籍个人应梳理其来华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居民身份,避免成为双重居民,重复征税;
4、修改或升级企业人力或财务信息系统,个人应注意保留各类支出凭证;
5、委托专业税务机构处理。
(二)双重或多重税收身份解决方案
1、自身国籍的考虑,纳税居民身份的选择与规划;
2、从税务机关获取一些能够证明居民税收身份的文件。
(三)全员个税筹划
1、关于一般雇员的筹划建议:(1)月薪与年终奖的平衡策略;(2)充分利用各项扣除;(3)增加普适性的福利;(4)集团电话模式;(5)年金;辞退福利。
2、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的筹划建议:(1)股权激励;(2)区分个人消费与职务消费,公司报销职务性消费;(3)改变合作模式;(4)收入性质的转换;(5)技术入股。
3、关于企业主的筹划建议:(1)股东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2)自身国籍的考虑;(3)纳税居民身份的选择;(4)企业设立的选择。
(四)完善税务规划的工作要点
1、高净值人士纳税身份识别问题;
2、业务模式变更后需要配套相应的法律文件;
3、营业范围的修订建议以及新营业范围内税收规划建议。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