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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6日,因为房东毁约又不足额退还我应得的房租费用而发生争执,房东就叫了两名无业人员来威胁敲诈我,我也报了警。两无业人员竟当着民警的面砸我财物并威胁我,在我的要求下民警现场拍了照取证后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但派出所和对方认识并打招呼,结果派出所民警给了我报警回执后就把对方放走了,对方没受到处理就很猖狂,临走时当着我的面打电话召集人,扬言要把我东西全砸掉并要打我妈妈和儿子和我。我担心家人的安全,就在路上买了两把到防身,我急匆匆赶到家后发现儿子和妈妈不在了,急得呆在门口时,对方三人向我冲来,危急时本能用到刺了一下还是两下,把对方屁股刺伤了。我又报了警,又是前面处警的民警到现场,结果把我抓了,在问我时,现场有三把刀的勘察照片,我有两把刀,还有一把折叠刀是对方的。 把我关到看守所后,派出所说对方屁股是轻伤,我是故意伤害,可在法庭后,法官找不到我第一次报警的记录和处理结果,对方砸我东西的现场照片,对方遗留的刀的照片。我在看守所什么证人也见不到,什么证据也拿不到。我被法院依法从轻判了一年刑。 我出来后拿着报警回执找派出所询问我财物被毁的处理结果,可报警回执的内容成了第二次的内容。砸东西和对方刀的照片都没了,那砸我东西的黑恶势力就被民警保护了,我的东西就被白砸了。 我被关在看守所10几天后,民警以派出所的名义通知我不知情的同学帮我把家搬了,可又不拍照取证,破坏了我东西被砸的和东西可能被偷的现场,我出来后东西大不分不见了,其中还有重要的证件。 请问我如何追究故意破坏我财物的人的责任,如何追回我的财物,如何追究不作为的民警责任,对方第二次持械到我家去,是不是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