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境外债券发行”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8月8日 作者:证券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8月2日下午,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专业委员会(以下称“证券委”)在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关于境外债券发行的讨论”专题研讨会。研讨会由证券委主任吴波律师主持。证券委委员及对研讨主题感兴趣的其他深圳律师参加了研讨。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广东省律协证券委汤光珺委员汤光珺律师担任研讨嘉宾,汤光珺律师向与会律师做了 “关于境外债券发行的讨论”的主题演讲,从投资级别的债券介绍、中国的监管法规及实务操作、中国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信用提升方法、等三个方面向与会律师深入阐述了境外债券发行的重点问题,并结合法律实务向与会律师介绍了债券发行时中国公司如何提升信用等问题。本次研讨会专业性强,研讨嘉宾与现场律师互动频繁,气氛活跃,现将本次研讨会内容分享如下:
序言
境内发行债券总是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境外债的投资形势回暖,许多人对境外债券发行认识比较浅,我想简单分享下自己的经验与认识。
一、投资级别债券的介绍
(一)何为投资级别债券?
我们通常看到的,大多数的都是投资级别的债券,它主要与高收益债券作区别,那什么是投资级别债券?它有什么特点?
1.投资级的评级,表明企业债券具有相对较低的违约风险。
2.公司债券 必须评级为Baa3/BBB-或以上,才会被归类为投资级别债券。Ba1/ BB+或以下的公司债券通常归类为高收益债券。境外评级跟境内评级不能简单对应,一般境内AAA/AA+级的债券在境外可以被评为投资级债券,但不一定。
3.不同于高收益债,投资级别债券通常限制性承诺的债券条款不多, 对企业的经营灵活性影响较低。 债券条款的谈判量非常的大,相对于高收益债而言,投资级别的债券限制性条款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谈判量。
4.投资级别债券通常会设定较低的利率,属于融资成本比较低的长期资本来源。
5.非常受发行人及投资者欢迎的产品。
(二)为什么要在境外发债?
1.长期融资,且不会稀释股权。
2.无需分期偿还 (需定期支付利息,在到期日偿还本金), 减少发行人短期现 金流压力。
3.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加公司融资的灵活性。
4.发行成本一定条件下较境内融资成本低。
5.与银行融资相比,条款不会那么严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较小。例如, 期限更长且通常无硬资产担保。
6.与财团融资相比,期限更长且无需分期偿还。
7.与银行贷款相比,国际债券资金可直接用于境外并购或海外业务的扩张。
8.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二、中国的监管法规及实务操作
(一)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规定
1.简介
(1)2014年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下称“外管局”) 颁布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2)外管局跨境担保新规自2014年6月1日实施,取代了一系列当时跨 境担保规定,包括外管局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3)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2.影响中资公司在境外发债的主要规定
(1)“跨境担保”定义
指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担保承诺,该等担保可能导致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包括中国公司就境外融资以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或中国法律认可的其它形式担保。
(2)登记取代审批
根据跨境担保新规,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的担保,只需要在签署担保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内保外贷登 记即可,不再需要外管局的事先批准。
(3)外管局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前提条件
外管局登记不是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4)持股要求
在境外发债项目中,境内担保提供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债券发行人的股权(但外管局新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持股要求)。
(5)对募集资金用途
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已更改)
3.外管局规定不允许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发债提供担保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1.发布于2015年9月14日
2.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3.事先备案及事后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4.备案文件:企业发行外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发行外债的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包括外债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
5.签约备案的时间:国家发改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实践中,除个别改革试点的地方的企业,企业需将材料报送省级发改委, 并转报国家发改委。
6.外债发行人凭备案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流出流入等有关手续。当外债总规模超出限额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三、中国公司境外发行债券的信用提升方法
(一)为什么需要增信措施或境内公司担保?
1.发行人
境外发行人通常是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拥有很少或完全没有资产,因此发债需要境内的有实际运营的公司提供信用支持。
2.结构性从属(Structural Subordination)
境外债券持有人的偿付顺序后于发行人境内公司在境内的债权人(例如银行、境内债权持有人)。
3.外管局的跨境担保新规
不允许中国企业在境外发债的过程中由境内的子公司为境外的母公司提供担保;境内的担保人必须对境外的发行主体拥有股权,才可以提供跨境担。
(二)增信措施
1.支持函(已基本绝迹)
(1)由境外子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境内母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支持函。
(2)支持函不具法律约束力,也不是一个担保。
(3)支持程度比维好协议弱。
(4)近期市场已不太使用仅有支持函作为增信措施的安排。
2.维好协议(为了规避中国法律监管)
(1)维好协议是境外发债主体、发债主体的境内母公司 (“母公司”)与债券托管人之间的合同安排;母公司承诺会保持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如期偿付债券本息。
(2)若不能维持境外子公司的偿付能力或提供财务支持即构成违约;若发生违约事件,债券托管人可向法庭申请判决,宣布债券立刻到期偿付,同时对母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要求执行维好协议的内容。
(3)维好协议不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担保,因此母公司无须承担担保下的境外子公司发行主体的偿付责任。
(4)母公司在执行维好协议时,可能需要另外获得有关中国政府机关的审批,例如对境外子公司增资方式进行维好,有可能需要事先取得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等批准。
3.股权回购协议
(1)有些维好协议是与股权回购协议同时使用的,据此,境内母公司向债券托管人承诺以足以偿付债券本息的价格,购买境外发行人或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境内子公司股权。
(2)购买价应足以偿付任何债权。
(3)境外发行人可将所得款用于偿付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4)维好协议与股权回购协议一起使用,增信力度较仅提供维好协议强。
(5)购买中国子公司股权,可能需要另外获得中国有关政府机关的审批。
4.股东备用贷款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境内企业可以和自己有股权关系的境外发行人签订人民币备用贷款协议,为境外子公司的债券发行提供流动性支持;协议由发行人和境内母公司签署,债券信托人为受益人,在出现违约事件时,由境内母公司提供备用贷款。
(2)另外,外管局2014年2月10号生效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放宽了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跨境放款的管理:
A.扩大了境外借款人的范围,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但并非具有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B.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限制,允许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长的境外放款额度期限。根据该通知,如果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超过其 “所有者权益”的30%,境内企业无需取得外汇分局事先批准。
5.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代公司提供的一种付款担保,当公司不能履行对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时,则银行有义务偿付。
(2)以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券可根据“信用替代”形式评级,一般债券评级等同于发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的评级,与发债公司信用强弱无关。
(3)若在亚洲采用信用替代进行用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发债项目,一般评级等同于由银行担保。
(4)发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会要求发行人境内母公司提供反担保。
(三)境内母公司担保
1.中冶集团新币债
(1)发行人是中冶集团在新加坡的子公司
(2)二年期,三亿新加坡元,票面利率为2.95%
(3)交割时间是2015年5月21日
(4)债券在新加坡上市
(5)债券由境内母公司中冶集团提供担保
2.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元债
(1)发行人是东风集团在香港的子公司
(2)三年期,五亿欧元,票面利率为1.60%
(3)交割时间是2015年10月
(4)债券在爱尔兰上市
(5)债券由境内母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结语
汤光珺委员在最后的结语中表示,境外发债不需要现在境内上市,可以直接在境外发行,境外发债最活跃的两类发行人是房地产企业和城投债。随着境外债投资形势的回暖,接下来的几年内,境外债可能会有比较好的增长。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市律协证券基金期货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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