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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在中东欧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Ileana M. Smeureanu, Jones Day 翻译:申玉峰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作者:申玉峰 责任编辑:申玉峰

在过去的20多年里,仲裁已经被中东欧国家(CEE)接受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案件数量稳步上升,地方法院对仲裁程序整体上持支持的态度。考虑到CEE国家的多样性特证, 即便大多数CEE国家均加入了旨在统一仲裁标准及与法院有关的程序的国际组织,本地区的仲裁实践也不可能安全相同。尽管不能用几句话简单地概括CEE国家的仲裁实践,但管中窥豹,本文对本地区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五个方面的事实或数据略述如下:


一 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几乎所有的CEE国家都遵守两个主要的国际组织的规则

CEE国家的仲裁法一般均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UNCITRAL的示范法制订。本地区的国家也签字并批准了1958年纽约公约(NYC)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纽约公约的149个签字国中,有17个是东欧国家。黑山共和国2006年批准纽约公约,是该地区最新参加的国家。17个东欧国家还签署和批准了1961年国际商务仲裁欧洲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GC)。爱沙尼亚和立陶宛是本地区仅存的两个还没有批准GC的国家。 但大多数CEE国家在适用纽约公约V(1)e 时,使用GC限制。因此,同时是GC和NYC签字国国家的法院一般会拒绝承认或执行在另一个CEE国家因GC IX(1)条规定的特别原因被认定无效的裁决。

这两个国际规则在1989年铁幕被揭开前,由于仲裁被较少使用而多年处于休眠状态。因为之前几乎没有私营实体参与国际贸易(极个别例外), 在CEE国家,仲裁几乎无人知晓,更少被用到。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在1990年前,该地区的地方法院很难理解和支持仲裁程序,特别是对仲裁终局性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审查权力的限制。

 

二、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案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

尽管法律体系不尽相同,但CEE内的多数国家一般均是按照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的条件制订的。因此,申请人必须提供:

(1)仲裁协议的原件或经合法公证的副本

(2)仲裁裁决的原件或经合法公证的副本;

(3)文件应有承认的执行国家的官方语言译本。

某些国家的法院难免会增加些附加的要求。如乌克兰法院特别要求申请人要提供裁决系终局且有约束力的证据,代理人要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在另外一些国家-如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和塞尔维亚-除纽约公约第四条要求的文件外,还要求提供仲裁协议、并提供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全部合同及相关的翻译文本。

有趣的是,即便纽约公约第四条明确要求提供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的翻译文本,东欧国家的作法并不一致。据报导 例如由于捷克和斯洛伐克历史上的原因和语言的相似性,捷克法院既接受捷克语的也接受斯洛伐克语的文件。

 CEE国家的地方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的承认和执行上程序不统一。

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时效在东欧国家就有很大差别。只有俄罗斯和乌克兰两个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时效是3年,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然而,大多数CEE国家的法律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界限。这些国家的法院要寻找其它方法填补此立法空白。如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要根据时效法确定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另一方面,波兰允许自裁决签发之日起10年内申请执行,而对承认没有规定时间限制。罗马尼亚实施的是一种混合模式。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一样,通常将国内仲裁执行的三年时效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然而,又有点像波兰,罗马尼亚法院对涉及不动产权利的裁决适用10年的时效规定。

对于是否可以对批准或否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司法裁定进行上诉,各国也存区别。根据执行管辖权,除在特殊情况下,要经过最高法院级的审查外,法院的裁决通常可进行一次上诉。 承认和执行程序所需的时间为半年到三年不等,不包括证据的收集和立案时间。

事实上,CEE国家的仲裁法一般是按照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否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制订的,但多数国家对纽约公约中关于公共政策的定义采用宽泛和模糊的用词。如俄罗斯,最高仲裁法院的委员会签署了一份函件(2013年2月26日,156号)对于公共政策在地方仲裁院的实践时行了归纳,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依此文件,公共政策包括“必要的、普遍的及具有特殊的社会和公共意义的基本原则、有关国家经济、政治和法律基础的原则”。在乌克兰,公共政策被宽泛的定义为独立、宪法自由、权利及其对公民的保护。 显然,如此宽泛的原则在适用上必然会以CEE地区的仲裁方之间引起不确定性。

在CEE国家,如果仲裁裁决在裁决地被提出异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通常会中止。在某些国家如罗马尼亚,只要支付适当的的保证金即可中止任何程序,其它法院地,如斯洛伐克,据报不需要保证金。保加利亚和立陶宛对于正在欧洲法院进行相关的案件也会中止承认和执行。

 CEE国家对临时仲裁和部分仲裁的分歧

所有的的CEE国家法院对临时仲裁和部分仲裁的态度尚不清楚,因为相关报导还非常有限。通常,部分裁决似乎依所裁决的事实而确定对其的承认和执行。临时裁决会遇到更大的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和波兰又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裁决。在匈牙利,如果裁决规定的需要履行的义务性质和范围清晰明了,法院也会执行。

然而,在罗马尼亚,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在一案例中指出,对一个所谓的临时裁决(实质上是部分裁决)的承认实质是基于对最终裁决的“固有的”和“依情况而定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而定的。依此观点,在效果上,罗马尼亚高等法院是将对最终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用于“临时”裁决的承认了。 对待临时裁决的分岐不足为奇,因为纽约公约对此也没有约定。

五 新技术的冲击

最后说点积极的。一些CEE国家对技术发展对国际贸易和国际仲裁的冲击表现出深厚的兴趣。虽然我们还不能得出结论说CEE国家已经确认通过twitter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波兰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判决中确认:仲裁协议可以通过邮件或其它电子通讯方式有效签订,以此为依据,法院驳回了因不能提供仲裁协议原件(合法签字)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结论:

在CEE地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有相当差别,有时还有其特殊难处。但仲裁案件显著增长,法院明确表示要尽最大努力确保仲裁作为不断融合的世界里一个可操作的解决纠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