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6]28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陆志一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7年1月2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陆志一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141529。陆志一在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为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交易进行律师见证,且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律师费构成违规。2016年12月30日,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之规定,本会决定对陆志一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