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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罚决字〔2020〕13号深圳市司法局对胡云青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年9月17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胡云青,女,执业证号: 14403200511852423。经查胡云青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律师费,属于私自收取费用的情形。深圳市司法局于 202094日决定对胡云青律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