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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性侵儿童典型案例

一案犯奸淫9人被判死刑

来源:2014年1月3日中国新闻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5日 作者:


    中新社北京13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最高人民法院2日晚对外发布三起性侵害儿童犯罪的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案犯吕善交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该案犯性侵9人,其中5人不满14周岁。

  关于吕善交强奸、抢劫、盗窃一案,2008年到2010年,吕善交共实施强奸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强奸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强奸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人民币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善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

  “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在裁判结果中这样提到。根据裁判结果,法院依法判处吕善交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当天公布的其余两起案例分别为高恩军强奸案和吴茂东猥亵儿童案。

  关于高恩军强奸案,2011年,高恩军先后四次对山东省昌邑市某中学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3岁)进行奸淫。同年325日,王某某报警称其被高恩军强奸。

  法院认为,高恩军具有与其年龄相当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作为初中学生的王某某极大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而与该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其奸淫幼女的动机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未提供其确实不知王某某不满14周岁的有效证据,故对其关于不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裁判结果,高恩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关于吴茂东猥亵儿童一案,2012年至2013年间,小学教师吴茂东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纪律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叫到讲台上,采用哄、骗、吓等手段,将手伸进被害人衣裤内抠摸敏感部位等进行猥亵;吴茂东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以亲吻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法院依法认定吴茂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辑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