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裕章拔掉妻子呼吸机管属故意杀人
但情节较轻依法缓刑 判3年缓3年 赔偿128万元
来源:2010年12月10《南方都市报·深圳读本》
摘要:去年2月9日晚,34岁的胡菁洗完澡后在卧室突然摔倒。其夫文裕章对警方供称,当时他在阁楼熨衣服,听到声响下楼发现妻子倒地,连忙呼救。
■案情回放
去年2月9日晚,34岁的胡菁洗完澡后在卧室突然摔倒。其夫文裕章对警方供称,当时他在阁楼熨衣服,听到声响下楼发现妻子倒地,连忙呼救。胡菁被送往医院,医生称其呼吸停止时间过长,已造成脑损伤,接近于脑死亡状态。
今年2月份开庭审理的拔管杀妻案终于宣判,昨天上午10时,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文裕章表示服判,不上诉。而胡菁的母亲和姐姐则认为“不公平”,当庭大喊“还我女儿”。
文裕章走出法庭眼中带笑
昨天上午10时,37岁的文裕章出现在法庭上,两鬓斑白,但精神不错,他被法警带上法庭时,未向旁听席张望。听完宣判词,当法官问他有没有意见时,他回答很干脆:“没有!”走出法庭那一刻,文裕章尽管依然面无表情,但眼露笑意。
文裕章的三名亲属旁听了宣判:母亲、哥哥和一位女性亲属。当判决书被念到“文裕章故意杀人罪名成立”时,文家人顿时低下了头,文裕章的母亲眼睛红了。当法官念“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时,文家三人脸上僵硬的神情一下子放松下来,嘴角露出笑容。
而被害人胡菁的母亲肖桂莲和其姐姐则非常不满:“判得太轻了,太不公平了,这是一条人命啊!”肖桂莲作为原告,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85039.19元的诉讼请求,昨天法庭宣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文裕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肖桂莲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
文裕章走出法庭时,肖桂莲冲他大喊:“还我女儿!有钱就能买命吗?”但文裕章并没有看岳母一眼。
据悉,肖桂莲在区法院的民事遗产纠纷案和状告医院一案,则需在此案尘埃落定后才能继续审理。
文家两辆车接人回家
昨天下午3时30分,深圳市第二看守所门口,寒风吹得哥哥文裕彬与他母亲衣袂翻飞,两人与另外两名亲属下午从法院出来后,就来到这里,翘首引颈,等候文裕章的出现。
法院判决没多久,文裕彬就给弟弟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按法律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法院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5时45分,看守所内的路上出现了文裕章的身影,他穿着黑白条纹T恤,一条黑色休闲裤和一双黑白休闲鞋。看到记者镜头,他马上用手中的一本杂志挡住了脸,脚步也变得迟缓。走出看守所,他把杂志放下,望向亲人的眼神中充满喜悦,双方都没有说一句话,在一位亲属的搀扶下,坐进停放在一边的丰田皇冠轿车。文裕彬拦住记者,他腰背笔直,神情自信。相比之下,他比起弟弟文裕章更年轻,后者走路时一直佝偻着背。文裕彬说,现在首先要做的,是让弟弟享受几天的清静,让他平复一下心情。
这次来接文裕章,文家出动了两辆丰田皇冠,两车很快驶离了看守所。
■法院判决
故意杀人罪 情节较轻
认定文裕章自首、愿意全额赔偿等行为具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
昨天,法院宣读了判决书全文,该判决是经过深圳中院审委会讨论的结果,表达了法院对此案的重视和慎重。
判决书写道:“文裕章与胡菁本来是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法院综合评判上述情节,依法认定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处罚。
法院认为,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已全额给付,应认定为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本案发生于配偶之间、文裕章系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能够自首、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文裕章依法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大焦点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关于作案动机
●文裕章:始终供述看到妻子胡菁的样子很痛苦,他不想让胡菁忍受这种痛苦。
●被害人之母肖桂莲:文裕章与第三者张某关系暧昧,文裕章拔管子的举动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是一时冲动,因为文裕章怕胡菁醒来和他离婚分财产,怕胡菁不死第三者不能进门。
●判决书:经查,阮护士证实文裕章听她讲胡菁的病情没有什么变化,文裕章就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文裕章拔管后阻止医生、护士对胡菁进行救治并称要放弃治疗,说不想救了,病人太痛苦了。
阮护士的上述证言能够得到证人何某、陆某证言的印证,综合评判文裕章与胡菁死前感情和睦、子女双全、家境优裕等事实,法院认为文裕章所述作案动机真实可信。肖桂莲所述无相关证据证实,不能采信。
2、关于本案的性质
●辩护人:虽然脑死亡没有明确立法标准,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脑死亡标准的,在世界上脑死亡标准已经成为世界主流的认定死亡的标准。人在脑死亡后心脏仍可以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但大脑功能不肯逆的丧失,靠呼吸机维持心脏跳动并不意味着人还活着,故胡菁的死亡与文裕章拔气管插管没有关系。
●公诉人:我国在立法、司法的层面不存在脑死亡的概念,因此本案探讨脑死亡的问题毫无意义。从法学关系上来看,文裕章确实实施了在被害人病情发展过程中拔掉呼吸管的行为。无论从医学还是法学角度,文裕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对此争论,法院认为,人只要生命特征存在,即应认为其享有法定权利,任何人均无权以任何借口终止其生命。公诉人所述具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应予支持。
3、关于胡菁死因
福田公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胡菁脑血管畸形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在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因是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上述鉴定内容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检验结果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