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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05]1号

当事人:李喜悦,男,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为190299111009

住 址:深圳市松岭路9号3栋703

  经查明:当事人受原执业机构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申请执行百利鑫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于2002年10月前后经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终结。2002年12月下旬,当事人送给该案经办法官郑海石人民币3万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郑海石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晌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二OO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