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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2017-07-10 天津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http://tianjin.circ.gov.cn/web/site35/tab2054/info4075154.ht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发展的政策精神,提高保险监管效能,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深化保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复函》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

(一)在津保险总、分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二)在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自贸区内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三)在津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区内地址变更;

(四)在津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非自贸区内)迁入自贸区内的地址变更。

第三条  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机构的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负责报送。

第四条  根据保监会授权,天津保监局对上述备案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拟设立的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机构设立要求。

第六条  在津保险总、分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当向天津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机构设立备案报告(含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2.《在津保险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3.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及计算机系统建设情况;

4.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信息);

5.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6.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8.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在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自贸区内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当向天津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机构改建备案报告(含总公司同意改建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2.《在津保险公司在自贸区改建分支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

3.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4.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及计算机系统建设情况;

5.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偿付能力符合条件说明(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信息)和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津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区内变更地址或迁入自贸区,应当自迁入新的办公场所起10日内,向天津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变更地址备案报告;

    2.《在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

3.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津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由自贸区内迁往自贸区外,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递交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天津保监局自收到备案材料起1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同时通知保险机构到天津保监局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天津保监局自收到备案材料起10日内书面通知备案机构。备案机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起5日内,补正备案材料或对相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天津保监局发现保险公司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津保险公司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doc

附件2:在津保险公司在自贸区改建分支机构备案表.doc

附件3:在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