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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18〕17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佑平律师和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分别予以“训诫”和“警告”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张佑平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135759,在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违规收费收案,构成违规。2018年6月14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张佑平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710458468,在代理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违规收费收案,构成违规。2018年6月14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予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