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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的通知

http://guangxi.circ.gov.cn/web/site16/tab926/info4105099.htm

来源:2018-04-23 广西保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7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桂保监发〔201813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 

为适应监管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依据《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局修定了《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17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

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

201841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管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专属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章 分支机构建设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拟设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同业竞争程度及自身人才储备情况、市场竞争能力和投入产出情况,防止分支机构开业后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形。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见附件1)。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当由设立申请人先行组织内部验收,重点查验内控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职场建设、设施配备、信息系统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条件。内部验收合格,达到《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开业条件的,由申请人向广西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第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制定的分支机构职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系统内各分支机构职场应当保持统一的形象标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外部醒目位置安装或悬挂机构名称标识牌。标识牌应当按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制定的标准制作。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客户服务区。

客户服务区主要用于办理承保、理赔、保全业务及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客户服务区应当设置业务办理柜台配备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设置客户接待室或业务洽谈室。

信息化程度高、不在现场办理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可不设业务办理柜台,但应当有接待引导前台和接待引导人员,受理客户来访、咨询、投诉等。

财产保险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可以只设客户服务区,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客户服务设施。人身保险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没有在现场办理承保、理赔、保全、投诉业务的,其营业场所可以只设学习培训区,但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客户服务区域(包括客户接待室或业务洽谈室等)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该系统应当能够清晰地显示、记录、回放监控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视频安防系统建设要求见附件2)。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

人身保险公司乡镇营销服务部没有在现场办理承保、理赔、保全、投诉业务的,可以暂不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以下证件或标识:

(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照原件;

(二)公司的名称标识、司徽;

(三)投保提示、承保流程、理赔流程、客服电话等信息;

(四)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明确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联系人。省级分公司应当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设置信息技术岗位。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可以自建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标准:

(一)具有独立信息系统,储存业务数据的,其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仅有路由器、线路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机房应当安装专用机柜、防静电地板、保持恒温的空调,配备专用灭火器及温湿度计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可以租用专业公司机房存放服务器等网络设施。租用机房的,应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并由受托方出具保证设备和数据安全、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诺书。受托方的机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不使用机房,但应当配备机柜用于存放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为软、硬件系统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当急处理机制。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须具有安全保密、异地备份等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配备客户自主查询系统终端设备,为保险客户查询承保理赔等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终端设备可以是电脑、电话、自助设备等形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引导和鼓励保险客户使用客户自主查询系统查询承保、理赔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广西实际建立健全业务内控制度,对销售、承保、理赔、保全、收付费、业务单证、财务计划、再保险、电销、客服、反洗钱等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广西实际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控:

(一)机构设立管理制度。对各层级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设立条件、报批程序、命名规则、组织架构、筹建费用、岗位设置、人力配置、办公设备、上岗培训、内部验收等作出规定;

(二)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对已开业各层级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内设部门及其职责、关键岗位职责、分支机构的考核、分类和评级、分支机构的合并、撤销和搬迁等作出规定; 

    (三)机构职场建设制度。对各层级分支机构的职场选址、职场面积、建设经费、装修装饰、形象标识、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建设标准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准确掌握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定期对分支机构业务、财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测,实现对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一)加强机构规划管理,增强分支机构建设的预见性。每年12月底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下一年度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计划表(见附件3);

(二)建立机构管理台帐,掌握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每年1月底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分支机构管理台账(见附件4);

(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机构的层级、规模、效益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政策,对处于歇业或半歇业、长期业务下滑、管理人员不到位等状况的分支机构,要采取撤销、合并、搬迁、调整负责人、充实人员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及时向广西保监局报告分支机构下列事项,并附相应当的材料,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自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二)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自业务范围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三)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遗失或灭失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告声明作废,自在报纸刊登遗失、灭失声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四)营业地址因政府规划调整致使名称或门牌号发生变更,但没有实际搬迁营业场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营业地址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许可证公告管理。分支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如实进行公告(格式见附件5):

(一)分支机构因获准设立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遗失、灭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

(三)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保险监管机构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认真审查核对公告信息,确保公告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经济、金融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职业素质;应当加强对经济金融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自身应对复杂形势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改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应当坚持“保险业姓保”,优化业务结构,回归保险本源,努力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应当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从其他同业公司引入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让其了解保险监管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政策、考核要求和企业文化。从保险业外引入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让其了解保险监管政策、保险经营规律、保险行业文化和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五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任职经历符合《高管资格管理规定》放宽条件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高管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拟任百色、河池、崇左等艰苦边远地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诺所报材料真实,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不存在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任职资格申请表》“综合鉴定栏”反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和履职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其是否存在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及履职情况: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保险业外其他单位或广西区外其他保险公司工作过的,可以向其曾任职单位征询其是否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曾在广西保险业内工作过的,可以通过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查询其在“广西保险从业人员合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合规档案信息;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曾担任广西辖内其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向原任职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征询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可以依据其离任审计报告了解其履职情况。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接受查询或征询的,应当如实反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任职资格申请表》“综合鉴定栏”反映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实守信情况,可以向权威的信用查询平台或信用管理机构调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为其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核查其学历的真实性。

(一)登录权威的学历认证网站核查学历、下载学历认证报告,如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等。

(二)向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查询其的学历记录情况,如高等院校毕业生登记表等。

(三)向其毕业院校查询学籍档案并取得证明、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学历认证机构查询并取得学历真实性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自解除其职务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报告:

(一)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司应当暂停其职务,并自暂停其职务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掌握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职务变动情况,并自下述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广西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一)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免职或辞职的;

(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建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台帐,掌握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每年131日和7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台账(见附件6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开展专项督查或内部审计,促进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管人员管理内控管理水平的提升,及时发现并遏制违法违规风险苗头。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高管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保监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命名规则.docx

         2.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建设要求.docx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计划表.xls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台账.xls

         5.保险许可证信息公告样式.doc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台账.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