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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的法律责任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年9月4日 作者:民诉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2022年8月31日晚,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诉委”)举办的“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的法律责任的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的形式举行。民诉委副主任郭继军、王飞谭,秘书长徐晶,委员齐风敏、树宏玲、楚姣、李侠、梁海峰、肖洋、任虹、敖翔、黄志妙、郭生华、李照、韩冰、濮庆,干事徐明乾、牛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由李娅莉主任主持。

一、开场环节

本次研讨会开始,李娅莉律师带领大家回顾了近期“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未经许可使用律师信息,包括姓名、执业信息和个人照片等,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用于推广服务的行为,与会委员纷纷表示有同样的遭遇,需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探讨。研讨会梳理出四项研讨议题,然后由李娅莉律师带领委员们进行分析、研讨。

二、探讨环节

关于“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了侵权

李娅莉律师认为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的执业证号应当向社会公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因此,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信息虽依法公开但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用于当事人查证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系商业网站,其使用律师信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超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以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该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黄志妙律师认为:1、“法先生”如未经律师的授权,私自以律师的名义接受咨询或者办理案件,利用虚假信息,使委托人相信,骗取委托人的钱财,数额较大,涉嫌构成诈骗罪;2、若其没有采取冒用律师名义这一虚构的诈骗手法,其从网络途径所获取的律师执业办案信息,类似于企查查、天眼查等未经许可利用爬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爬取相关的裁判信息以牟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亦违法。同理,其他商业网站披露律师代理的案件情况以谋取经营利益,亦属违法。

濮庆律师则认为1、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是司法公开的表现;2、数据收集是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应由法院判断;3、如果仅是收集的公开信息,应不属于侵权,收集到隐私信息或造成其他损害方为侵权。

郭继军律师认为法律服务公司涉嫌违规经营及侵权:第一,律师是特许专营业务,“法先生”等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从事诉讼代理、辩护等业务,但是其以律师名义吸引客户、直接用其平台的电话联系客户、承揽业务,属于违规经营。第二,“法先生”等法律咨询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因为这些律师并没有与他们建立合作关系法先生”谎称有众多的律师进驻、合作,以此来承接案件,属于虚假宣传。第三,关于民事侵权方面法先生”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正当地使用律师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律所名称、执业年限等,是对律师个人权利的侵犯。即便各地律协网站都对律师的信息进行公开,这并不表示允许“法先生”不正当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并不是免责的事由。至于刑事责任,就需要其他相关的专业委去研讨、论证,暂时不发表意见。

敖翔律师认为关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虽然我们在庭审时签署过关于同意对裁判文书进行公开的文书,但是同意公开并不代表同意他们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牟利,如果相关企业主体以此牟利,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

如构成侵权,具体侵犯了律师的哪些权益

李娅莉律师认为“法先生”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律师的三项权益:

第一是的姓名权。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具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能,对于超出正常社会交往的姓名使用,必须征得姓名权人的许可。“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在未取得律师的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律师的姓名进行推广,且通过律师个人法律咨询页面却跳转至其平台名下的电话号码,用于牟取经营利益。因此,“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在未经律师的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使用律师的姓名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对律师姓名权的侵害。

第二是律师的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作为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主要功能为推广、宣传服务,从而增加企业营利,其未经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使用原告的律师的照片进行推广的行为,构成对律师肖像权的侵害。   

第三是“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还可能侵犯了律师的名誉权。在“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均不是真实的,甚至有些平台如“律搜搜”还对律师的擅长领域、个人标签进行了定义,这些平台对律师进行不实评价,且其利用律师的姓名、肖像对外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存在瑕疵等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

敖翔律师认为法先生”等平台未经律师许可发布前述信息在自己的网站平台上,侵犯了有关律师的姓名权、肖像权,他们还对律师的服务进行了标价,这种未经许可的标价也对律师的名誉有损害。

肖洋律师认为法先生”等平台的行为除了侵害律师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之外,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问题。这些平台的前述行为实质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侵犯律师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法先生”已经迅速地关闭了相关网站和系统,除了律师自行截图外,可能没有来得及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因此证据的收集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搜集。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娅莉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律师有利用网络平台在进行一些网络推广和网络服务,然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所以律师通过合法的授权给网站进行推广,是希望通过利用网站推广吸引潜在客户法先生未经律师的授权、许可,在他们自己网站上也用了该律师的信息和个人资料进行推广,联系电话也不是该律师本人的。个人认为这个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且侵害了的群体人数多,维权方式考虑可以探讨一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全国众多的律师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每个律师单独去起诉维权,会增加很多不必要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可以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郭继军律师认为关于公益诉讼,目前针对律师权益受损的案例未有先例,法律依据尚不能明确。

任虹律师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法先生”其实是在没有获得律师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律师的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法先生平台就是和大量的执业律师存在着合作的关系,构建了自己正规专业的形象,并从中牟利,所以他是在进行使消费者误解的商业宣传。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需要对其进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罚款。很多咨询公司也有法律咨询和非诉讼的业务范围,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法律咨询服务,这对于普通的消费者,可能很难辨别、区分,也给他们从事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建议加强对这些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以免更多单纯的群众受到欺骗,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如存在前述侵权行为,法律咨询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李娅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侵权的律师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立即删除律师相关注册信息、照片、胜诉率和擅长领域等评价信息。

2、律师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即便“法先生”已经对有关律师的信息进行了删除、屏蔽,但其未经律师本人允许使用执业证信息、对律师进行定义评价的行为明显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律师的姓名权等相关权益的侵害,因此律师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赔礼道歉,在其平台或相关公开网站置顶道歉声明,为律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律师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社会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确定。

4、律师可以要求“法先生”等互联网平台赔偿财产损失。相关财产损失的举证可能相对比较困难,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该赔偿数额包括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律师对互联网平台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生了相关费用,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

结语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热烈讨论和交流,本次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各位发言委员的观点在交流和争辩中越来越明晰,其他委员也在线上进行了认真地聆听,都有较明显的收获,对于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有明显帮助。大家纷纷表示,在疫情期间,这种线上进行业务研讨的方式形式灵活,将来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