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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债务人发送催讨函件的执业警示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1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近日,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多起因向债务人发送催讨函件而引发的投诉。为进一步增强会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现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出如下执业警示:

一、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授权他人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发送催讨函件(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以下同)。如发现他人假冒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发送催讨函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积极应对、及时制止。

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避免不慎卷入不良事件,律师事务所、律师需对相关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初步判断后方可发函。对合法性、有效性明显存疑的,不得发函。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催讨函件中不得有对债务人进行恫吓、人格贬损的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据此,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使自己取代委托人成为债权人后,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函。

五、请各位会员牢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使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免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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