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推进诉讼当事人合作机制之前海法院为收集诉讼证据提供便利措施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6日 作者:前海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部
在民商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是最重要的诉讼环节之一,为了方便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提升诉讼效率,前海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机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了法院调查令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不但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更多收集证据的便利,还能帮助案件双方当事人尽早还原案件真相,对案件裁判有准确的预判,促使双方尽快解决纠纷。
一、调查令的申请与使用
申请调查需要什么条件
在诉讼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调查令可以调查哪些证据
申请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社保资料、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
申请调查令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书(需要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的内容及需要证明的事实,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原因);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调查令应该如何使用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
●调查取证后,应在三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被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法院。
●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三日内交还人民法院。因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收集的,持有调查令的律师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哪些情形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三)申请调查证人证言的;
(四)其他不宜由当事人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另外,调查令只在案件诉讼中使用,案件受理前或者审理终结后,不得签发调查令。
如果不协助调查,可能有不利后果
被调查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诉讼中您应该如何运用证据开示
什么是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这么做可以让诉讼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在相互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促使案件尽可能的接近真相,防止证据突袭,使各方当事人更合理的形成结果预期,推进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证据开示适用于哪些范围
凡与正在诉讼的案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关联的、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资料原则上都应予以开示。具体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外国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证据资料、涉案信息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除外。
如果拒绝证据开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开示证据的,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法官可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拒绝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掌握有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开示证据,如对方当事人拒绝出示的,法官可以根据其审理的情况认定拒绝出示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