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有限公司能否采用以下方式出资: 一、只有一个实际出资人,该实际出资人将部分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部分股权登记在一位名义出资人名下。名义出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分红。这样的话,实际上,该名实际出资人可以完全自己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收益也完全归自己享有。 二、 如果按上述方式操作,与《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无抵触之处?是否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2名以上股东”的要求不符? 三、如果产生争议,是否会因规避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或因实际股东只有1人不符合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要求,依据合同法52条被判这样的出资协议无效?如果出资协议无效,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理?对已注册成功的公司存续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