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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到4月30日结束,但公司26号通知27号结工资走人,工资结算到28号,算不算是违法解除合同?从03年至零七年无赔偿,赔款只从2008年开始计算,赔了四点五个月工资,其中年终奖未算在内,算不算违反劳动法?自2008年起到现在,已在公司签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现应签第三次,且应签无限期劳动合同,可公司未与员工商讨,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