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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06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张静煜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作者:徐占雄 责任编辑:刘峰


张静煜律师, 女,执业证号14403200911373756。张静煜律师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于2016年1月1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参加庭审时,未按照规定穿着律师袍及佩戴徽章,构成违规。另张静煜律师已因同类违规行为于2014年6月、2015年5月被人投诉,本会对此前投诉已作出免予处分决定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张静煜律师未能给予重视和注意,再次出现违规行为。2016年5月4日,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六)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张静煜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经张静煜律师申请,2016年7月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作出维持本会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