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4]04号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彭建华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5日 作者:刘娟 责任编辑:刘峰
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彭建华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之后,未尽审慎义务,在向法院递交证据时,没有仔细查看递交材料,导致委托人为此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17232.39元。同时,彭建华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时,未按时参加案件庭审。彭建华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是其基本职责与义务,被投诉人彭建华律师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并引发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事宜,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款之规定,彭建华律师因有违勤勉尽责之义务引发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其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七款之规定,2014年3月1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彭建华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