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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3]07号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及唐建权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2010年1226日,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岗夏彩福大厦商铺124位业主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违反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四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20134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唐建权律师,男,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364071。20101226日,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唐建权律师在代理岗夏彩福大厦商铺124位业主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违反了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并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且未及时结算,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四条第(七)项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201342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唐建权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