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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作者: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827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3827日实行。

附:《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3年828 

 

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6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深圳律师诚信档案系统的报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小组成员共七名,分别是: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党委委员一名、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名、会员与代表委员会主任一名、宣传委员会主任一名;组长由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担任。由协会监事会派一名对口联络监事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专责负责律师诚信档案建立工作。

二、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

档案作为备查内容,永久保存。电子档案在深圳律师网开设专栏设立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三、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
3)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1)名称(包括是否为原名称、变更及变更日期);

2)成立时间;

3)负责人姓名;

4)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点变更情况);

5)性质(合伙、个人开业或其他);

6)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7)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五、律师执业基本情况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1)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2)律师资格证号或法律职业资证号,取得时间;

3)律师执业证号及在深圳取得时间;

4)学历;

5)工作经历(从大学毕业开始);

6)在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情况;

7)执业状态(正在执业、暂停执业、何时被注销执业);

8)律师诚信建设小组认为应记录的其他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基本信息,应根据司法

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结果及时更新。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优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

所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受到政府及其部门或社会组织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的决定;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团体做出的表彰、命名或者奖励的决定;

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律师事务所

和律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2)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3)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予以行业处分的行为;

九、诚信档案录入的任何优良行为信息内容必须经深圳

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记录。

十、已生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处罚、处分情况,应当录入诚信档案。

十一、诚信档案的信息内容记录期限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停止执业后两年时止。记录终止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十二、协会秘书处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定期审核的诚信档案材料向深圳律师协会网录入“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

十三、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