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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务活动礼仪指引

(2022年8月17日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次通讯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务活动,提高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务活动礼仪水平,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是指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各区律工委成员以及其他受邀参加律师协会公务活动的人员。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在参与公务活动中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参加公务活动应当遵循相互尊重、简洁适度、文明得体的原则。

 

第二章 着装指引

第四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注意服饰素雅、庄重、整洁。如果有统一正装要求,应着正装。

第五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着素雅服饰,服饰选用应当注意以下条件:

(一)尽量选用色彩少、图案简者。

(二)尽量选用质地、做工精良者。

(三)尽量选用款式庄重典雅者。

(四)尽量选用搭配和谐者。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注意服饰庄重、朴素大方,不可出现以下情况:

(一)服饰过于张扬,佩戴过多的饰物等。

(二)服饰过于轻浮,过于裸露肌肤,或单薄透明的服装。

(三)服饰过于短小、紧身等。

第七条 律师参加公务活动应当注意服饰整洁,主要注意如下方面:

(一)服饰须保持清洁,不可存在异物或异味。

(二)服饰须保持完整,不可出现残破、缺损等。

(三)服饰须保持平整,不可出现过多折皱。


第三章 言行指引

第八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应注意语言和行为文明、礼貌。

第九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应当在选择、使用语言时注意语言文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公务活动时应当讲普通话,尽量不讲方言、土语。

(二)参加公务活动时应当做到用词文雅,不可讲脏话、粗话、黑话等。

(三)参加公务活动时应当注意语气检点,不可语气生硬、急躁、嘲讽等

第十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须有责任意识和时间意识,要做到尽职尽责,不可敷衍了事,要做到自觉遵守公务活动时间,准时出席,不可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参会指引

第十二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参加会议前,应做好适当的准备,事先了解会议的议题、议程以及其他参会者的情况,按会议的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或做好发言准备。准时到会,进出有序,按规定落座,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参会期间,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静音状态,一般情况下不要接听手机;若非接不可,应离席,以免影响会场秩序。如需提前离场,应向主持人示意后再离开。

第十四条 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参会过程中如要发言,应当向主持人示意,待主持人提示后再开始发言。发言时应言简意赅,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用词准确,同时做好表情管理,做到语气平和、手势得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