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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贯彻落实。

一、清理重点

(一)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主要体现为实际出资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律师所合伙人放弃管理,资本方对律师所享有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并实际享受律师所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秘密并购协议约定律师所主要合伙人放弃管理权,在管理上实现对律师所的紧密控制,在组织体系上达到高度融合,在业务方面紧密联系。重点是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律师所的情况。

2.机构投资律师所。个别机构(如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实际出资、招募律师等方式设立律师所,掌握律师所实际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3.个人投资律师所。不具备律师身份的个人出资成为律师所隐名合伙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律师、律师所设立或者参加律师联盟等。主要体现为律师、律师所发起设立或参加未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联盟、律师机构等,以下简称“律师联盟”),并擅自以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师或律师所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参加或成立律师联盟等非法社会组织。

2.律师联盟对内设置组织架构、制定章程、刻制公章,向会员收取会费、服务费、活动费等相关费用;对外发展会员、公开宣传,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招揽、转介,非法提供法律服务。

3.以律师联盟名义组织年会、论坛、培训、颁奖、交流访问、专业研讨、党建活动、案件互助合作等活动。

由国内律师、律师所发起,国(境)外律师、律师所参与的律师联盟等组织,以及由国(境)外律师、律师所与国内律师、律师所在国内共同发起设立的律师联盟等组织,纳入清理规范范畴。

(三)律师所过度商业化运作。主要表现为律师所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律师所成立关联公司,以本所律师或者其他名义开办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为律师所招揽业务,同时分流律师所收费、减少税负。

2.律师通过“阴阳协议”方式出资控制多家律师所,律师出资设立多家律师所并公开以“律师集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3.律师所盲目办分所,不按要求实际派驻律师,不对分所的人员、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或派驻律师并不实际在分所执业。

(四)律师所章程、合伙协议、分所管理办法内容不合法、不规范或者管理混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合伙协议与章程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章程中规定律师所统一不为律师缴纳社保费用,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不出资、不占股、不分配利润或不承担责任等。

2.章程规定与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如在律师所表决机制、利润分配机制、召开合伙人会议等重大问题上,章程规定与合伙协议约定冲突。

3.章程与合伙协议内容不完整。如律师所的章程、合伙协议缺少《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明确列明的律师所章程、合伙协议需包含的基本内容。

4.存在“阴阳章程”、“阴阳合伙协议”、“阴阳分所管理办法”的情形。律师所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分所管理办法并不实际适用,而是私下另行制定章程、签订合伙协议、分所管理办法,或者所谓补充协议等并实际执行。

5.不按规定办理章程、合伙协议变更手续。如律师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后,不按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作要求

1.以律师所为单位,对上述问题开展对照检查,对问题提出自行整改措施,如实填报《自查登记表》(附件1),连同律师所的最新章程、合伙协议文本,经律师所负责人审核、加盖律师所公章后提交主管区司法局(不需要向市律协提交材料)

2.对以总所名义加入的非法律师联盟或分所掌握到的总所的出资等问题,律师所分所仍需如实上报问题线索,并在《自查登记表》备注栏注明“总所组织要求所有分所参与”“总所牵头分所自主参加”或者其他等情况。

3.律师所应当对其上报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已经发现从严查处。

4.此项工作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请各律师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律师所填报《自查登记表》及提交有关材料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时限请以各区司法局通知为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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