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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违约金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0日 作者:

各位律师: 本人于2011年9月7日购买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105平方米商品房(期房),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262,500元(不含税费等);本人先后于2011年9月7日向房产商交了首期购房款80,000元,2012年10月17日付房款150,000元;2013年2月2日交房款以及置业费计20,000元;2013年4月3日交房契税、房款计12,725元,2013年7月7日交房屋维修基金及办房证等费12,275元,2013年10月5日交不动产产权登记费、合同印花税、房屋测绘费、土地测绘费、土地登记费931元,截止目前,已付清所有的房款与税费等计275,931元,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仍然没有办理好《不动产登记证书》,现在我想咨询下律师: 一、我与房产商是2012年10月15日才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合同是有在当地的房管局备案网签的),现要可否起诉房产商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给我违约金?如果可以,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截止到目前,我能拿到的违约金大约是多少? 二、当时交款只有《收据》(有房产开发商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单),没有开据发票,现在可否要求房产开发商补开发票? 三、有哪个律师比较擅自这方面的,可否给个联络方式,如果委托律师处理,大概要多少钱的费用? 谢谢各位律师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