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子原是单位福利分房,后与单位买了回来成了商品房,有红本房产证,后单位将整栋楼的管理权卖给了当地房管所,后房管所将整栋楼的一楼出入口及过道卖给了一楼某店铺业主,现这个店铺业主将原出入口堵了,并在其店铺内旁自建了一个窄窄的楼梯供二楼以上住户出入,还说是其好心才给我们留了这个出入口的!!!真是岂有此理!!!而这位店铺业主据说是当地人大代表,上过北京开过会的。 我们当然意见很大,投诉到房管所,房管所的负责人也表示当时卖错房了,不应该将我们的一楼公共过道出入口卖掉的,现要重新向其赎回,重办这位店铺业主的房产证,但却一直没有任何的实际行动,不知是不是顾忌到这位店铺业主人大代表的身份,而后房管所某上级领导出面,建议我们二楼以上所有业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联合签名去告这位店铺业主。 请问这个属于房管所的过错,房管所应全力纠正,可以这样转稼给其他业主全权负责这个事情吗? 且如果联合去告的话,我们二楼以上的业主联合签名就可以了,再派个代表,那怎么还要提供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吗?请问这合理吗? 还有像这种事情该怎么处理? 望各位律师能给予详细解答,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