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诚信信息

深律纪字[2017]11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廖锦榕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纪律部


   廖锦榕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110351714。廖锦榕律师在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代理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私自收取律师费的行为,构成违规。201755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廖锦榕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