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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5]030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何永生律师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8日 作者:靳焜 责任编辑:刘峰

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何永生律师在执业期间,为张某某、詹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行为进行律师见证,构成违规。2015年720日,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五)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何永生律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