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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应对泥头车管理立法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雷丹


近年来,深圳发生多起泥头车酿成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刺激着市民神经,也引发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问责。深圳到底有没有能力管好泥头车?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的潘翔律师在昨天的泥头车安全管理座谈会上,认为管理法规缺位,监管权不集中,他发出了“拿什么拯救你,疯狂的泥头车”的感慨。

违法成本不高泥头车“不怕”

潘翔律师发现,深圳每年都会进行大型的泥头车集中整治行动,其治理效果不明显不外乎两方面的原因:建设工地层层转包,实际经营者的利润空间非常低,同时违法成本不高,导致泥头车多拉快跑。另外,泥头车治理方面的立法欠缺,监管权不集中,形成了管理真空,从而让疯狂的泥头车继续疯狂。

治顽疾要用猛药,治乱要用重典。潘翔律师认为,深圳应成立专业的泥头车运营公司,政府部门授权有资质的单位才能从事泥头车运营。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把处罚权交给协会,建立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泥头车坚决不发放营运证,情节严重者就以非法经营罪严格查处。

“就现在的泥头车频频肇事,不能过多苛责某个部门,其实交警等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相关主管单位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动,各自为政,权力过于分散,导致监管难以达到效果。”潘翔律师呼吁,应该成立专门的整治泥头车管理办公室,多个部门合署办公,责任明确,把力量都使在刀刃上。

管理办法酝酿三年至今未颁布

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律工作者,潘翔发现深圳现行的关于余泥渣头的管理办法相对滞后。他说,1998年制定、2004年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和现实严重脱节,完全不适应也不符合现行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现状和操作程序。2007年深圳市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城管、建筑工务署等6部门联合制定了《加强泥头车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各部门发放泥头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大型货车临时通行证的程序问题做出规定。该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连政府规章都谈不上,只是一个政府各职能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让潘翔律师费解的是,数年前深圳就开始寻求立法严管泥头车,但早在20094月深圳市法制办草拟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颁布生效。“征求意见就征求了三年多的时间,难道这就是深圳速度吗?”

整治泥头车,真的不能再等了。潘翔认为,深圳有独立立法权,应该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升格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条例》,明确归口部门的责任,严格执法一管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