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3]19号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及孙志强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3200810542728。2013年2月,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XF、WCH的委托后,为其处理深圳市WB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纠纷时,疏于管理将存在明显不当内容的《知会函》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公开对外发放,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2013年12月0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孙志强律师,男,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2013年2月,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在接受XF、WCH的委托后,为其处理深圳市WB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纠纷时,未尽到一名执业律师应有的专业审慎义务,超越代理权限向客户发《知会函》,实属严重不当,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2013年12月0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孙志强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