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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税务行政诉讼——从税务律师角度出发”专题讲座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8日 作者: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513日下午,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税法委”)在市律协多功能厅举办“税务行政诉讼——从税务律师角度出发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税法委主任吕志合主持,税法委全体委员及对讲座主题感兴趣的其他深圳律师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邀请了税务公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王典担任主讲嘉宾。王典律师围绕涉税行政诉讼的实务技巧及实务问题,主要从税务律师的思维、操作、细节、管理四个方面为深圳律师进行了主题演讲,王律师在讲座过程中与深圳律师分享了众多税务行政诉讼的实务经验,案例生动,并与在场听众互动频繁,现场气氛热烈。现将本次讲座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第一部分 税务律师的思维

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

 1.审查对象: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及判断标准,实体问题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3.审查强度:尊重税务机关呈现的专业性技能与判断 。

举例:本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即是对国家税务总局698号文规定精神和上述批复内容的具体贯彻落实。再审被申请人的涉案操作流程与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定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政策,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直接言辞原则与辩论原则直接决定了税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位和作用。

1、审判人员亲自听取言辞陈述与辩论 ;

2、辩论原则:实体问题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程序问题:根本定位在于辅助裁判者发现事实、适用规范并进行裁判,消解裁判风险,而并非单纯定位于服务于委托人或是战胜对手。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目标模式选择是多维、多层次的。

不会仅着眼于解决个案的纠纷去观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是纳税人的诉讼请求,必然需要考虑裁判所带来的对执法的指引效果、对社会利益或是公共利益的影响。

举例: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举例: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四)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存在区别的。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作用于诉讼行为的结果,调整的是行政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

问题:行政行为完成后取得的证据可以被列入行政诉讼的证据吗?

答案:是可以的。

二、税务机关代理律师的思维

第一,行政诉讼并非解决税企争议的最佳途径,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选择应予以尊重并随时愿意接受该方式。

第二,作为税务机关的代理律师与作为纳税人的代理律师需要有不同的应诉态度。

第三,时刻明确自身被告的地位,坚持庭前制定的诉讼策略。

第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执法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税务律师的工作无法改变基础行政行为。

第五,不要将要求制定得过于严苛,必要时可以承认瑕疵的存在。

第六,税务律师的工作应追求社会效果。

三、纳税人代理律师的思维

第一,税务律师追求的应当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二,案件中应当有明确的案件诉讼策略。

第三,无需过多纠缠于瑕疵问题。

第四,所追求的不应是一个简单的胜诉判决。

【诉讼策略】

两个维度:

1、基于争议双方的长期目标;

2、基于争议解决的完整路径。

第二部分 税务律师的操作:包括庭前、庭审、庭后操作

一、庭前工作

(一)是梳理案件事实。

大事记的撰写与运用:从事实主干到细节

(二)是确定法律适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41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三)是归纳争议焦点。

如何归纳争议焦点?

宽泛的争议焦点的确定,通过起诉状,复议文书,陈述申辩笔录,对案卷的核查确定。

(四)是准备案件依据,包括规则、解释与案例:在一个三段论中起大前提作用。

(五)整理案件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 确定证明对象并按此对证据进行分组是制作证据清单的核心 ;

2、基础证明对象分组 (组内: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辅助证据);

3、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哪些应该提交?

正卷与副卷:《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阅卷权、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性行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了解法官与对方律师:庭审流程与庭审风格、纳税人的交易对象、纳税人所涉民事争议 。

(七)确定诉讼策略。

(八)提交法律文书。

格式规范:《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诉讼文书写作技术规范参考》

1、起诉状观点是否抛出。

2、可适当隐藏。答辩状要全面性、反驳、分工 。

(九)准备辩论提纲。

1、争点提纲的编写:从基础概念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问题几个大的方面来分类,将争点纳入大类别后,再针对每一个细分争点进行分析,有攻防回合

(十)准备举证、质证提纲:证据册为基础。

(十一)准备法庭询问:法官提问、相互询问,问题的设计与对事实的发问。

(十二)与当事人沟通,对执业风险的防范。

(十三)模拟法庭与模拟攻防演练。

1、设置;出庭负责人;

2、流程:鼓励双方穷尽所有质证辩论意见;

3、复盘:两次复盘;

4、精简版模拟法庭。

二、庭审工作

庭审流程概述:

(一)开庭准备环节,提前到达。

(二)审理开始环节,确认出庭负责人身份,工作人员身份。

(三)法庭调查环节:

1、首先是当事人陈述:

2、其次是举证、质证与辩论:分组质证、质证的边界、先驳再立、证据的突袭,不予公开质证与免予质证的情形;

3、最后是补充意见发表。

(四)法庭辩论环节。

1、第一轮需对案件全面、结构化的说明和对本方观点的强调;

2、第二轮针对重点细节展开,适当予以反驳;

3、第三轮是相应的补充和最后说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

(五)最后陈述环节和调解的处理。

三、庭后工作

(一)围绕法官的庭后工作

1、是庭审结束后的现场工作:确保法庭秩序、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与法官沟通、最后退庭。

2、是庭审现场之外需完成的庭审补充工作:核实、代理词的撰写。

3、是庭审活动终结到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的工作:撤诉、调解。

(二)代理词的撰写

第一,代理词的目的在于巩固成果,弥补不足。

第二,代理词应以庭审过程中总结的争议焦点为核心,就重点问题进行阐述。

第三,代理词应侧重于而非

第四,代理词可以体现法理情的糅合。 

举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A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完成,并不存在案外人实施的情况

1、本案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均由A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实施

2、根据规章规定,本案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A市国家税务局

3、由于规章规定、司法实践原因导致A市国家税务局在前诉中进行应诉,不能成为本案即系案外人具体实施的证据或理由

(三)围绕当事人的庭后工作

1、开庭工作报告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开庭报告。

2、对裁判结果的预判与准备:庭审的衔接。

3、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延伸。

4、税务律师的附加价值:

(四)基于税务律师自身的庭后工作:案件的复盘 。

1、复盘的时机:

第一次的复盘重点在于案情,其目的在于完善庭后工作,围绕的仍然是案件争点的挖掘与解决;

第二次复盘的重点在于自己,其目的在于提升自我水平,围绕的是本人在诉讼中的决策与表现。

2、复盘的方法:关键点法与情境重现法。

3、复盘的步骤:回顾目标、比对结果、叙述过程、分析原因、总结规律、整理归档。

4、复盘的内容:自己、对手、法官。 团队复盘:角色的设定。

第三部分 税务律师的细节

一、个人形象与风格

1专业,形式的专业与实质的专业;

2、认真,税务律师的专业水平外化、甚至是弥补部分专业欠缺的重要方法;

3沉稳。

二、表达方式与方法

言辞表达:语音,语速,语调。

三、与法官沟通:尊重、积极、态度。

四、法官思维:消解裁判风险,如何消解?

经验总结:若将税务行政诉讼比作一棵树,那么思维是根,其无法在法庭中予以展示,但法官总能通过税务律师的文书、言辞感受到其思考问题的模式与方法,如同我们参观树时凭树干枝叶就能知晓其根系发展;庭前的标准化准备流程、庭审过程中的发挥以及庭后的工作是树的整个主干,如同树干支撑起整棵树一般,诉讼策略是树干中的导管,其决定着案件走向,如同导管输送营养决定树干生长,上述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决定着案件的质量;细节的处理如同树的枝叶,虽然重要但主要还是辅助之作用,如同树即使落叶仍是树,但枝繁叶茂却更让人感受树之生机。

第四部分 税务律师的管理

一、个人管理与个人知识管理:模式识别、复杂交流、元认知。

二、争点攻防数据库:知识管理的高阶。

三、法律的三个层次与人工智能:规则、逻辑、哲学。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趋势:增长、复杂、审判队伍专业化。

1、全国2017年行政复议1000件;2018年行政诉讼875件。

2、针对自然人的税制改革:综合所得制。

3、税收减负,但征收额却不断在增加。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