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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砸“大奔”都怪没“三包”

深圳律师热议国家“汽车三包”征求稿,质疑“谁销售谁负责”规定不合理

晶报记者 吴欣


 

家用汽车三包关乎每一个汽车消费者的根本利益,也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维修商密切相关。921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昨日,市律协就此组织相关研讨会,深圳律师纷纷为“汽车三包”新规出谋划策。

 

□律师观点

 

法律不完善导致“当街砸大奔”

 

承办过多起汽车合同、质量纠纷的陈群律师认为,多年来由于没有“汽车三包”规定,汽车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对于汽车的质量与服务在出现争议后,往往难以就解决办法协商一致,结果就是:消费者堵门者有之,牛拉宝马、马拉沃尔沃者有之,以大铁锤砸大奔者亦有之;为一遥控器诉请退车者有之、为一GPS诉请双倍赔偿全车者有之、为已使用数年的车辆诉请座椅皮件换新赔偿者有之;更有刚买几天就底盘漏油者有之,种种遭遇离奇曲折。这都是因为我国关于“汽车三包”的法律法规不够成熟、完善,可操作性差,导致车主维权艰难、销售商有时也颇感无奈,因此相关法规的制定非常有必要。

 

新规应该平衡三方利益

 

会上还有不少律师提出,征求意见稿提出“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但一旦销售商倒闭,消费者岂不是索赔无门?

 

律师们表示,现在汽车销售的利润越来越低,如果再发生金融危机或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不排除一些小销售商关门倒闭的可能性。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就可能面临索赔无门。

 

他们建议,征求意见稿应明确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的三包责任,或者至少承担补充责任。“汽车三包”新规应该平衡消费者、汽车生产商、销售商三方的权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看上去很美,实际难操作”的情况发生。

 

□新规亮点

 

1整车“三包”期应不低于2

 

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汽车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免费退货。

 

2三种情形消费者可选择退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不过,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3修理超过5日应提供备用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整车“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或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型号整车。销售商无同品牌同型号整车,消费者就可要求退货。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商还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