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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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9年入职一家公司至今已有15年了。公司在2008年经过改制成为股份制私营企业并更名,2012年公司法人变更但未进行清算。 在满十年工龄后,公司并未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公司满十年工龄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两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合同。 时近年底,2011年11月25号签收的合同将在今年即2014年12月31到期,公司在12月12日又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我又向人力资源提出为什么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得到的答复是所有人均签订的是两年期固定合同。 我想咨询: 一、2012年法人变更未进行清算,可否现在申请清算?; 二、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我如果提出辞工申请,有无补偿给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