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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监管失职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08年8月,赵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行,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赵某的亲属潘某通过他人认识了广东W T律师事务所的李某律师。投诉人称李某自称曾在吉林省政府工作过,可以疏通关系减轻对赵某的量刑,但需钱打点,如果赵某判七年以下,收取律师费三百万,判十二年收取二百万,赵某案涉黑不成立,则需要一百万。2008  12月,潘某同意李某为赵某的辩护人,并与广东WT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一份(由李保存),潘某按委托合同约定文付代理费10万元。 200934月,李某打电话说案件进展顺利,需拿钱打点,潘分别付给李某20万、30万。但赵某最终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潘某认为被骗了,于是向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律师讯问过程中,李承认收到潘某60万,并出示了赵某与广东WT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公安机关未立案,告知到相关部门解决。潘某认为李某律师利用赵某被关押,不知内情被骗的情况下签的委托协议无效(在潘付完60万元后才签订的),要求广东WT律师事务所及李某律师返还多收的50万元。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09 年714目,广东WT律师事务所李某律师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内容为:一、广东WT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某、房某律师担赵某案(二审审判阶段)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二、根据《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人赵某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30万元,预收办案差旅费30万元,上述两项费用应在开庭前交齐;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二审判决止;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并在最后用笔写注明“请律师的费 用全权委托潘某处理,等等字样”;委托人,赵某(签名),受托方: 李某(签名)、广东WT律师事务所(盖章)另一份《委托协议》版本显示;在上述“预收办案差旅费  30 万元” 后面,打印字括号标明“结案时依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多退少补”;在上述“上述两项费用应在前交齐”后面,用手写字括号标明“每人每工作小时 2500 元人民币”。2009年7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该判决显示;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为周某,北京市ds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广东WT律师事务所律师。

       另查,2008 12 月至2009 4月期间,李某分三次共收取了潘某支付的60 万元代理费。李某收取前述费用没有出具正式律师费票据,也没有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或计费清单,也没有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旅差费。李某律师已于2012年注销执业证。广东WT律师事务所认为:原档案记录中无登记备案此刑事辩护案件,当时任事务所的负责人对此案亦不知情;本所没有收到潘某及其亲属交纳或李某代交的任何律师费用(含差旅费等);经初步比对,潘某提供的赵某与李某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该委托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与本所公章并不一致;该委托协议上如盖的公章应属伪造,与本所无关。

三、本会认为

从上述查明的事实,无论是协商收费,还是计时收费,收费至签订协议过程都比较混乱,明显存在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根据2007110 日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第十四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据此,李某从收费至今,一直未出具发票,结案时也未出具工作清单和计费清单;预收差旅费时,也没有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最后也未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旅差费。李某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上述法律及有关规定,已经构成私自收费、违规收费,而且实在有悖于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鉴于李某已注销执业,可另行处理。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 由于广东WT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对李某严重违规问题竟然毫无察觉,无论上述委托协议上所盖公章是否伪造,律师事务所是否实际收到了律师费,该事务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四、处分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广东WT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政府指价格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系律师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有效的预见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及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 规定来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