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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字[2016]12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汤济民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作者:徐占雄 责任编辑:刘峰

汤济民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0610873910。汤济民律师于2014年2月在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代理梁某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30万元律师服务费后,未及时向当事人开具合法票据,构成违规。2016年8月16日,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汤济民律师予以 “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