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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按《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適逢星期六、日應當在工作日補休,現安排全體員工於2012年10月23日補休9月30日中秋節假期一天。但員工對此反應強烈,並要求公司將調休時間改為10月4日。 公司以上做法是否合法,若公司堅持按10月23日放假,員工是否可要求公司支付額外的雙倍工資?若員工要求公司10月4日補休是否合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