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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深圳律师印制和使用名片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2月11日

 


各律师事务所:

最近,我市有少数律师利用名片作不切实际的宣传,社会上个别不法分子也利用名片假冒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这些现象严重损坏了我市律师的社会形象,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执业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第九条规定,现就规范律师印制和使用名片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

二、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但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

三、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

四、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如因特殊需要另作他用的,不在此限。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照上述通知内容执行,对本所律师名片进行彻底清理,立即更换不符合规定的名片。并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互相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印制和使用名片的及时向律协举报。律协将对我市律师名片的印制和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发现利用名片作不切实际的宣传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条例》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