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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我司是一家国企,我司一名员工2008年5月14日经人事调动由xx市党校(调动通知抬头为:xx市委组织部)调来深圳,后双方签订两次有固定器劳动合同,并将于下月三十日到期。先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到期后,我司拟不与其续签,这是否违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上有写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器劳动合同,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如第一条理由成立,我司不与其续签,那经济补偿是按2008年他来我司工作算起,还是以前他的工龄也要计算。(该员工1989年参加工作,当初我司从xx市党校调入时,原单位因属于事业单位,且为买断其工龄)。求律师权威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