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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恶意不还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4日 作者:

直系三代亲属因离婚买房原因借款本人,有书面协议并约定了每月还款额为1500元,并约定了是2015年12月31日为最后截止期限,并有约定以借款人房产(有具体门牌)作为抵押担保,如借款人有违约,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为无息。借款人还了4万元后,从2010年到2013年6月期间一直百般找借口拒不还款,其本人年收入已达7、8万元,家庭年收入累计达13万元以上。存在主观、客观违约的事实,请问可否追偿本金、利息及罚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