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6]08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汪方琪律师予以“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1日 作者:徐占雄 责任编辑:刘峰
汪方琪律师,男,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041。汪方琪律师在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违反了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的相关规定,私自到公司任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构成违规;同时在此期间以非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构成违规。2016年7月21日,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汪方琪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