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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人力资源税筹与税务争议解决实务分析”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作者:税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127日下午,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税法委”)召开 “人力资源税筹与税务争议解决实务分析”研讨会。市律协创新委黄宜平律师出席研讨会,黄桦律师和杨声律师担任主讲嘉宾,研讨会由税法委主任吕志合主持。

黄桦律师和杨声律师分别介绍了“人力资源税收筹划整体解决方案”、“税务争议解决技巧实务分析”,主讲律师的讲解深入浅出,理论与实务案例相结合,为与会律师提供了人力资源税收筹划、税务争议解决等与税法相关非诉与诉讼实务处理的宝贵经验。

一、黄桦律师:人力资源税筹方案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指的是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事 项做出安排,最终降低涉税风险,减少涉税负担的活动。筹划在前,节税在后。一旦交易发生,税就产生。而筹划则在交易之前,合理避税在事后。在不同交易的过程中, 都会产生税。但交易的方法不同,所产生的税额有所偏差。

(二)当前税筹的时代背景

1、供给侧改革的降本时代

1)人力成本居高不下:最低工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员工加薪期望值不断企业负担;

2)政策成本欲降:高达工资成本50%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成本及政策要求组织应当承担的各项成本,降本杯水车薪;

3)雇佣风险防不胜防:加班费,女工三期,医疗期,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成本犹在;

4)市场竞争激烈:原材料价格上涨,消费模式发生改变,产品同质化严重,营销活动成本增大,产能过剩;

5)税费成本不减反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残疾保证金、工会费等税费。

2、财税合规的风控时代

1)金税三期,多证合一,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2)银行账户分类,大宗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与支付机构直连迁移网联平台;

3CRS启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国际间税收居民金融信息多边交换;

4)创业创新,兼职兼薪劳务所得税高,不懂繁杂的税务流程,无法提供发票;

5)内部创业激励分配按薪金所得税费高,以私对私转账,个人提供发票涉税风险;

6)业务进项抵扣少,税收成本高,收入增长快无法合理取得成本发票,互联网+产业升级遇到收入认定,发票量大。

以上时代背景,需要合理进项商业人力资源交易涉及,将商业财富最有效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雇员、非雇员,管控税务风险与适优人力成本。

(三)税筹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收费公路通行 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55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

《关于给予人力资源机构税收地方留成奖励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常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试行)》(常高管【2015132号)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四)主要的税种税率

1、增值税税率:17%11%6%3%

2、企业所得税税率:25%15%10%

3、个人(薪金)所得税税率:七级累进税率3-45%

4、劳务所得(加成)税率:三级税率20-40%

5、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5-35%

6、个人工作室:核定税率1.5% (月收入小于3万元,免增值税);综合税负4.8% (月收入大于3万元,3%增值税,0.3%附加税)

7、合伙工作室:核定税率3%   (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15万元,增值税3%0.3%附加税);(1+49)模式    核定税率3.5% (年度营业额超过515万元,增值税6%0.6%附加税)

(五)服务流程



1、合法合理节省人力成本20-35%,降低个税;

2、帮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取得税收扶持20%

3、优化企业薪酬模式,提示公司薪酬竞争力;

4、帮助企业依法纳税、合法节税、阳光反税;

5、降低税负,节省成本,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七)税筹适合企业

1、期望降低企业法定福利成本的企业;

2、期望为员工合理税筹,提高团队稳定性和向心力的企业;

3、用工模式特殊,薪酬处理不当的企业;

4、期望提高内部人均产值,获得投融资机会,筹备上市的企业。

 

二、杨声律师:税务争议解决技巧实务分析

(一)税务知识之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定义: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免纳房产税的房产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房产税的计算方式:

方式一,租金的12%计算;

方式二,房产原值的70%~90%1.2%计算。

房产税计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 )

4、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时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确定缴纳房产税的时间必须先计算免税期方可得出开始缴纳时间。

免税期的计算:

1)新建房屋:房屋建成之次月,也即房屋工程验收之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

2)对未办理验收已使用的房屋,从开始使用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3)对购买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4)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二)税务知识之二: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的定义: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

2、房产税的纳税期限:1年,按年征收。

3、申报缴纳期限:分期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规定分期缴纳。

(三)税务知识之三:税款滞纳金

1、滞纳金的定义: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的加处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通常情况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选择适用,即行政机关可以加处滞纳金也可以不加处滞纳金而直接强制执行,是否加处滞纳金具有不确定性。

2、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不收税款滞纳金的情况: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税务知识之四: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目标公司做为企业法人来说,只需缴纳增加的实收资本印花税,不需缴纳其他税款。对于股东来说,则视同分配利润,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税款。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文件及手续: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章程、审理报告、验资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税务争议解决途径

1、涉税谈判:

代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争议进行谈判,向税务机关就税务争议解决出具法律意见。

2、行政复议

代理纳税人就税务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代理纳税人就税务争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六)办案小结

1、向当事人详细了解税务争议过程;

2、确定解决方案及诉讼策略;

3、明确税务争议行政复议/诉讼请求权基础,确定诉求;

4、组织证据应对争议解决。

5、对于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极少,法官可能又欠缺税法知识背景的情况下,如何用最通俗易懂的法理让法官支持纳税人观点是税务律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市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