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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深圳律协金辩委专题研讨会”第一期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6日 作者:金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一、开场环节

2022年415日晚上7时至9时,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期专题研讨会采用线下及线上直播的方式举办,实时直播吸引了6500名全国各地律师同行的关注和参与。

活动伊始主持人金辩委副主任石国胜律师对全国各地参与本次专题研讨会的律师同行及朋友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对本次专题研讨会作了介绍,并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章成副会长致辞。

章成副会长首先代表深圳市律协对参与研讨会的各位律师同仁及分享嘉宾娄秋琴博士表示欢迎和感谢,表示今天的专题——《新司法解释背景下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非常贴合深圳多发金融犯罪案件的客观情况,也与深圳最近的热点案件相呼应。章会长还提到最近深圳律协就深圳地区律师会见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新建远程会见基地,为律师提供执业便利,并预祝今晚的专题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最后,主持人石国胜律师感谢深圳律协在为深圳刑辩律师提供执业便利所做的努力,感谢章成副会长对金辩委在未来引领深圳律师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寄予的期待。

深圳近几年来金融犯罪高发、频发, 20222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31日起施行,在新司法解释下,刑事律师办理金融犯罪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哪些问题应该引起深圳刑事律师的思考?结合新司法解释的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辩委举办了本期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主题是《新司法解释背景下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并邀请到了对金融犯罪造诣颇深的娄秋琴博士主讲。娄秋琴博士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深圳市私募基金商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外部专家,曾办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案及近十起企业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著有《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守住底线——娄秋琴企业合规必修课》等九本著作,发表论文四十余篇。现将研讨会综述如下:

二、主讲环节

在主讲环节,娄秋琴博士首先对金融犯罪的分布和大概的情况进行了介绍,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之中,可分为货币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类、集资类、保险类、债券类、股票类、期货类、洗钱类等。娄律师表示: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2017年至2021年的判例有近6万起,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在五年的时间里仅有120多起。鉴于时间的关系,娄博士主要讲述了常见的集资类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下如何调整过往的辩护策略,并讲述了证券类犯罪发生的趋势以及如何对证券类犯罪进行辩护。

(一)集资类犯罪的辩护要点及辩护策略

娄秋琴博士首先介绍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修改情况,比如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了集资诈骗罪的最低刑;吸金方式增加了网络贷款、入股、虚拟货币交易、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增加了以提供养老项目、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统一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案发前归还的量刑情节改为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增加了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等等。娄博士介绍这些修改都可能影响到对这类案件辩护策略的制定。

娄博士认为,找准案件的辩护要点对案件的辩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找准或者找错了辩护点不但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使当事人的权益受损。娄博士撰写的专著《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罗列了十二类常见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其中包括了集资类案件,但只了解辩护要点还不够,还要知道如何在实践中运用这些辩护要点。娄博士选择了集资类案件的几个主要辩点进行了分析讲解:

辩点一:犯罪主体

审查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集资类案件非常重要的辩护要点。以前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个人犯罪的五倍,所以对于指控个人犯罪的案件,通常要考虑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定罪和量刑上可能更有利于当事人。但目前司法解释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过往的辩护思路必然会发生调整。但不管认定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严格掌握单位犯罪认定的标准以及例外的情形,并举例个人账户收款及单位设分公司进行融资应当如何处理。

辩点二:犯罪目的

对于指控为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关键辩点。辩护律师要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八种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①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还要审查:1、自身的负债情况以及资金实际使用用途;2、回报率是否畸高;3、宣传是否真实;4、犯罪目的的转化的时间点;5、不同主体犯罪目的差异化。娄博士还分析了如果犯罪目的存在转化的情况下,一个罪名可能被拆分成两个罪名,还要考虑哪种情况更有利于当事人。

辩点三:集资行为

审查涉案的集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是进行定罪非常重要的辩点。对于非法性,要审查是否经过许可?是否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努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公开性,难点是对口口相传的认定问题。对于利诱性,主要是审查保本和高回报,是否符合社会经验。对于社会性,主要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审查。

辩点四:行为方式

司法解释罗列很多具体的非法吸收资金的方式,涉及房产销售中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中的商品回购、寄存代售,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在案件出现这类方式时,辩护人要重点审查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还是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辩点五:犯罪数额

犯罪数额涉及到案件的量刑,也是集资类案件的重要辩点,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认定数额的证据,要结合言词证据、书证、电子数据等,还要审查有无可以刨除的数额,比如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预先返款的数额,重复投入的利息等。

辩点六:犯罪情节

审查有无新司法解释新增的犯罪情节,比如有无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有无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有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为具有这些情节,入罪门槛会降低,这些情节不但影响量刑还可能影响定罪。

辩点七:责任划分

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般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身份也各不相同,有法定代表人、股东、业务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普通职员等情况,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自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从而制定量刑方案。

辩点八:退赃退赔

退赃退赔一直都是很多经济类案件中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此次新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但可以从轻处罚,还可以减轻处罚。可见,退赃退赔的时间点可能会直接影响到适用的量刑标准,作为辩护律师,如何引导当事人退赃退赔的时间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辩点九:特殊领域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监管措施,所以针对私募基金、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养老项目等特殊领域,需要了解掌握相关行业的背景知识能增加辩护的厚度。娄律师以私募基金为例,针对登记备案、200人数限制、合格投资人、保本保息、明股实债、回购对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二)证券类犯罪的趋势及辩护

娄秋琴博士从国家对创业创新创投的重视,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重视入手,介绍了注册制推行、北交所开设、IPO标准调整等变化,提出国家需要加大证券类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要从立法上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另一方面要从执法上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

随后娄秋琴博士介绍《证券法》和《刑法》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处罚的修改情况,比如欺诈发行证券的行政处罚从最高罚款60万提高到2000万,刑事处罚力度从有期徒刑5年提高到15年;比如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处罚从最高罚款60万提高到500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处罚从最高罚款60万提高到1000万,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处罚从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10年,另外还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政处罚从最高罚款5倍提高到10倍。

娄秋琴博士提出,在进行证券类案件的辩护时,要了解证券行业的行规和术语,才能找准辩护的切入点,比如针对违法所得,要考虑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等实际存在的情况以及与违法所得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要审查是否属于市场原因导致的还是存在主观恶意,此外,由于证券类案件一旦爆发,涉案金额比较大,辩护律师要有大局观,辩护策略的制定要从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不能陷于小节中而损害大局。

三、互动环节

主持人石国胜律师对娄秋琴博士的演讲做了总结发言,娄秋琴博士用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讲述了金融犯罪中目前最常见的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辩护要点的具体应用,尤其是在目前刑法修改和司法解释修改背景下对之前辩护策略的影响和变化,包括犯罪主体、犯罪目的、集资行为、行为方式、犯罪数额和情节、责任划分等问题,除了深厚的法律功底,更有娄秋琴博士深耕私募行业对案件辩护的提炼,除了集资类案件外,娄秋琴博士还介绍了未来具有很大趋势的证券类犯罪的辩护技能,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需要证券法和刑法保驾护航,需要加强对证券类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但证券类案件具有行业壁垒,要做好这类辩护,需要大家提前做好行业和知识准备,娄秋琴博士用丰富的实践经验给大家引了很好的路径,以法条变化和案件呈现的方式,从行规、术语、大局几个方面介绍了如何进行证券类犯罪辩护。之后,娄秋琴博士还现场解答了线上听众的提问,把研讨会带入了互动环节,线上听众还在留言板上留言近500条,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反响互动热烈。

四、点评环节

金辩委马成主任点评,他表示娄秋琴博士的分享内容精彩,逻辑清晰,令人印象深刻,受益匪浅。金融犯罪领域有自己的特性,需要辩护律师认真思考,律师要努力学习行业知识,与当事人有效对话,要专业,要敬业,虚实兼修,苦练内功,关注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尊重。

业务创新发展委李军强主任首先对娄秋琴博士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要学大师做大师,聚焦在专业上,关注变化,系统安排,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只有多交流,才能共同成长,各个专业委员会律师要相互学习分享。深圳律协近期将不断推出更多专业交流,为构建深圳律师的专业形象贡献力量。

五、结语

点评结束后,主持人石国胜律师邀请市律协李斌泉监事发表了监督意见。

李斌泉监事表示本次研讨会主要由娄秋琴博士进行经验分享,线上线下实时直播人数达到6500人。深圳是金融犯罪高发区,本次研讨会主题与之十分契合,本次研讨会符合律师协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则,希望以后可以多举办此类活动。

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感谢娄秋琴博士的精彩演讲,感谢各位同仁的关注,让我们共同期待金辩委下一期的专题研讨会。

(以上仅代表与会者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人: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