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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例比较特殊。具体情况如下: 1.我与一个香港注册的公司于2007年9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英文版),工作内容主要是帮助其管理国内的供应商。合约签署方式是公司通过电邮的方式将合约发给我,我签署后,在内地的家中电邮发给公司的。 2.雇主是香港注册的公司,我与公司签约时公司还没有在大陆注册实体公司,该公司真正的老板不是香港居民,而是两个德国国籍的人,德国老板长期在德国办公,每年会来中国6-8次,香港公司也没有我们的员工,只是由其他公司代为打理(例如接听电话、收信件等)。我的合约上雇主方的署名则是德国老板请其在中国的亲戚代签的,其亲戚是中国内地居民,负责打理我们公司在深圳的仓库。我是中国江苏苏州市居民。最近我得知雇主已经在深圳注册了公司。 3.工作地点:我在苏州的家中 4.支付工资的货币:合约上写明是人民币,但由于公司在大陆注册实体公司之前不能支付人民币,只能支付港币、美金、欧元等外币,则每月薪资会按当月的汇率折算成港币通过网上转帐发给我。并且从2009年9月起,我的月薪已由合约上的4800元人民币调整到6000元人民币。 我于2010年8月怀孕,2010年9月就通知了公司。我一直为该公司工作到2011年2月18日,并于2月18日按其要求将公司的电脑寄回给了公司在深圳的仓库。由于我早产,于2011年2月21日剖宫产下双胞胎,根据大陆对员工的产假政策,我和公司协商好产假时间到2011年6月30日,我将于2011年7月1日返回原工作岗位上班。我于2011年6月20日发邮件给老板告知其我很快可以返回工作岗位,老板在即时聊天工具MSN上跟我谈话,起初要我每天工作半天,工作6个月,这6个月期间工资减半,6个月之后再调整成全职,我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约。老板答应了,可过了约20分钟,他又跟我说他改变主意了,要和我解约,原因是担心我要照顾两个宝宝,没时间全身心投入工作。我告诉他要和我解约,如不是因为我的重大过错引起,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011年6月23日,我收到了公司的解雇信,解雇信上写明合约终止日期是2011年7月30日,要我立即归还公司财物(之前公司出资给我购买了显示器和打印机),解雇邮件中还写明如果我最后一个月(7月)不愿意工作的话,公司就当作是我主动终止合约,闭口不谈经济补偿金的事。 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休产假之前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