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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律纪处字〔2024〕87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对邓国华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4日 作者:维权纪律部 责任编辑:维权纪律部

邓国华,男,执业证号码:14403202010259588,在广东卓凡(深汕)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存在代理其原任职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的违规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249月23日决定对邓国华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