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律纪字[2013]15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清华、郑建丰律师被给予“训诫”处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9日 作者:
陈清华律师,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59214。郑建丰律师,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0900812。2012年11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清华、郑建丰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先后担任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之规定,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决定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清华、郑建丰律师予以“训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