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上门女婿”草率结婚引发罕见案件
丈夫逼妻子“尽义务”犯下婚内强奸罪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记者 宋宁华
来源:2011年7月30日《新民晚报》第A24版
结婚登记,既要有感情基础,又是种法律行为,不能儿戏。
登记结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生活,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丈夫以“我俩还是夫妻”为由,暴力威逼妻子“尽义务”,强行发生性关系,从而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在法学界、司法界一直争议较大。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丈夫孙建军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未经女方同意,禁止在3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父亲逼婚】金晓燕于1982年出生在浦东某镇农村,是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女,与父亲共同生活。大专毕业后,她进入浦东一家外资企业工作。2006年10月,父亲老金在单位与女同事孙丽华闲聊中,说起女儿24岁了还没有找对象。孙丽华说:“我有一个弟弟,两年前从河南老家来上海打工,现在浦东一家食品机械公司做销售员,年龄比你女儿小一点,你看合不合适?”老金说:“我要先看一下人,而且我就这么一个独生女儿,想找个上门女婿。”其实,老金心里还有一个想法,就是多口人,在房屋动迁上有利可图。孙丽华爽快地说:“我就希望弟弟在上海找一个好人家,这个没有大问题。”
没过几天,在孙丽华的安排下,老金与孙丽华的弟弟见了面。小伙子叫孙建军,1985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商丘一个农民家庭,家中有1个姐姐(即孙丽华)、3个弟弟。孙建军初中读了一年就辍学,后来到过深圳等地打工,2004年3月来到上海。孙建军人长得比较帅气,老金与其交谈下来还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小伙还愿意到他家做上门女婿,老金盘算了一下就在心里把这事“定”了下来。
老金回家后把事情告诉女儿,金晓燕听父亲介绍了孙建军的情况后,心里觉得他与自己不相配:年龄小3岁,文化程度低,工作单位也比她差,父亲可能就是看中他愿意做上门女婿这一点。从小听话的金晓燕心里尽管不满意,但表面上不作声、不表态。而老金把女儿的沉默视作了同意。一段时间后,老金就邀请孙建军到自己家中与女儿见面。
之后一段日子,常出差在外的孙建军通过手机与金晓燕保持联系,而金晓燕却对他始终“热”不起来,有时甚至不接他的电话。孙建军出差回来,总是先上金晓燕的家。为了结婚,孙建军还买了1万多元的家具等放在金家。
虽然老金对这个“准女婿”很有好感,但金晓燕通过与孙建军一年多的交往,觉得双方越来越不合适,多次将想与孙建军分手的想法告诉父亲,但一次次遭到父亲的反对和打骂。最终,懦弱的金晓燕在父亲的逼迫下,于2008年9月24日与孙建军办理了结婚登记。
【无爱婚姻】登记后,由于金晓燕对孙建军没有感情,小两口的所谓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倒是孙建军认为自己是金家人了,除出差在外,大部分时间都住在金家。然而,当孙建军提出要与金晓燕同居时,金晓燕借口两人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等予以拒绝。孙建军也觉得“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还是慢慢培养感情吧。
登记结婚一个多月后,出差在外的孙建军突然收到金晓燕发来的一个短信,说要重新考虑两人之间的关系,并说她是家里为了拆迁房子才同意与孙建军结婚的。孙建军感觉自己在婚姻大事上被金家“玩”了一把。因此,当金晓燕向他提出离婚时,个性倔强的孙建军心想:没那么容易!此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均没有结果。
就这样,双方僵持到了2009年11月。经过协商,金晓燕给了孙建军1.7万元作为孙曾为金家添置家具的补偿款,孙建军向金晓燕出具收条并同意离婚。此后,双方约定时间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然而,因孙建军拿错了身份证,且又认为金晓燕没有把余款(他要的是2万元)给他,当天没有办理成功。
后来,孙建军得知金晓燕家房屋要拆迁,自己可能分得拆迁款,又不愿离婚了。他提出,如要离婚,金晓燕应将拆迁款和家具余款付给自己。
【施暴获刑】金晓燕的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不久,孙建军越想越气。想到结婚以来金晓燕从来没把自己当丈夫,而现在自己既然还是金晓燕的丈夫,就有权利与她发生关系,于是引发了一起“婚内强奸”案。
进屋后,孙建军提出要与金晓燕和好,但金晓燕坚决不同意。孙建军狠狠扇了金晓燕两记耳光,并言语威胁,使用暴力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两人的争吵与哭闹声惊动了邻居。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金晓燕解救,并将孙建军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建军在这段婚姻属非正常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违背金晓燕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为何构成强奸罪?
主审法官石耀辉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如下分析:
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被害人金晓燕与被告人孙建军结婚是金晓燕之父所逼,非金晓燕自愿。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从未同居过,双方的财产也归各自所有。金晓燕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表明,两人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婚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
因此,虽然孙建军与金晓燕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是说金晓燕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孙建军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金晓燕发生性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金晓燕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深圳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