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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版|深圳楼市“限贷”、“限购”、“限售”政策梳理(2010年“限购令”已废止)

张茂荣 发表于[2019-11-09]

十年政策,梳理之,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原创:张茂荣 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主攻:房产纠纷、土地争议、大宗交易、城市更新等
深圳楼市“限贷”、“限购”、“限售”政策梳理(顺序,如需了解最新政策,请逆序看):
目前深圳各类物业限购、限售政策:
住宅:深户已婚家庭限购2套,未婚单身限购1套,港澳个人限购1套,其他非深户连续满5年个税或社保限购1套,3年限售;

商务公寓:法人单位限购,个人不限购,5年限售;
其他写字楼、商铺等商业物业:境外个人限购,内地人不限购,不限售;
工业楼宇:个人限购(特定情况除外), 企业不限购。
1、国家限购令起源: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十条”)
核心内容:

(1)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2)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3)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4)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2、深圳“限贷令”(已于2017年10月12日废止)2010年5月5日,深府办〔2010〕36号文件《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
核心内容(没有新意,基本是国务院文件打折版):

(1)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2)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3)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3、深圳“限购令”起源(已于2017年10月12日废止): 2010年9月30日,深府办〔2010〕82号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核心内容: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
(2)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非深户1年限购)
(3)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4)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2016年“325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核心内容:

(1)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近2年内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仍继续执行最低3成;
(2)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近2年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或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最低4成。

(3)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
(4)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深户3年限购)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5、2016年“104政策”:深府办〔2016〕2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核心内容: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的政策;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3)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5年及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非深户5年限购)
(4)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6、深圳“限售令”起源——2018年“731政策”:深府办规〔2018〕9号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核心内容:

(1)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2)新供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3)新购商务公寓限售5年(限售令开启)


(4)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限售3年(限售令开启)


(5)离婚后2年内贷款首付:(无贷无房)无房贷记录且离婚前家庭无住房不低于30%;(有1房)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不低于50%执行;(其他情况)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


7、2018年“731政策”细则:2018年08月10日,深规土规〔2018〕7号文件《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核心内容: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的不适用“731政策”;


(2)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3)回迁房不限售: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4)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8、港澳最新规定:2019年11月6日: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的超国民待遇(本地居民待遇)
核心内容:

香港、澳门居民在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豁免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社保条件。


About 信荣——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始创于2007年,目前已在全国28省市设立地方团队,2019年6月27日被中房报、中房智库、中房网联合授予“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连锁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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